论事物本质及其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17-04-1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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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赋予事物以伦理目的,事物本质的概念正是在此基础上被认知。由于自然法的复兴与社会法时代的到来,事物本质的概念重新得到重视。形式层面的事物本质是应然与实然的连接点,,并且在法秩序之内拥有规范效力,实质层面的事物本质的“事物”与“本质”具有实质的含义。司法适用中,事物本质一方面以形式界定为前提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存在,另一方面以实质界定为前提作为一种司法裁判的标准存在。事物本质在司法适用过程之中存在魏德士批评的成为表面论据现象,而通过拉德布鲁赫和德沃金的理论似可寻求事物本质的唯一正解。
【关键词】:事物本质 应然与实然 规范效力 司法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6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2
- (一)研究缘起8-9
- (二)研究现状9-10
- (三)研究意义10-11
- (四)研究方法11-12
- 一、事物本质的理论渊源与实践背景12-20
- (一)理论渊源12-17
- 1.奥德修斯回家12-13
- 2.事物的“自然”13-15
- 3.善与存在同在15
- 4.法的精神15-16
- 5.自由法运动16-17
- (二)实践背景17-20
- 1.自然法复兴17-18
- 2.社会法时代18-20
- 二、事物本质概念的界定20-29
- (一)形式界定20-24
- 1.事物本质作为应然与实然的连接点20-22
- 2.事物本质的规范效力22-24
- (二)实质界定24-27
- 1.事物本质之事物24-26
- 2.事物本质之本质26-27
- (三)相关概念辨析27-29
- 1.事物本质与客观规律27
- 2.事物本质与自然法27-28
- 3.事物本质与具体秩序28-29
- 三、事物本质的司法适用29-37
- (一)形式界定的适用29-32
- 1.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者29-30
- 2.贯穿于法律现实化过程之中30-32
- (二)实质界定的适用32-37
- 1.法律来自事实33
- 2.作为衡平法的事物本质33-34
- 3.作为法律渊源的事物本质34-37
- 四、事物本质的唯一正解37-41
- (一)形式界定的效力诉求37-38
- (二)实质界定的技艺理性38-39
- (三)唯一正解39-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4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目录44-45
- 致谢45-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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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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