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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5 03:13

  本文关键词: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因与审判程序交织在一起,“调审合一”、“调审不分”的模式产生种种弊端。法官往往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积极启动调解并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往往缺乏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调解的目的决定调解本身具有反程序外观,其与诉讼程序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对司法和法院权威造成严重影响。而源自西方的法院附设调解却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所谓法院附设调解,是一种附设在法院的ADR,它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受法院指导进行调解但与审判程序截然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体现着意思自治、多元正义、追求合作的理念,实现了国家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的完美结合。基于当事人处分权需要、分流案件需要、优化法院资源、拓展法院功能、司法改革以及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具有设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合理性。而通过考察我国传统无讼文化、官批民调等制度以及当前立法、实践,可以看出在我国建立法院附设调解亦具有可行性。综观世界各国做法大致可将法院附设调解分为诉前调解与审前调解两种。考虑到我国实际状况,构建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更为适宜,应通过建立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取代当前法院调解。大致而言,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由立案庭对当事人进行推荐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立案程序中止,相关材料转交调解工作室。该调解工作室由法院设立,旨在为调解员顺利展开调解而服务,安排调解日常工作。法院选聘社会人士组成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当事人从调解工作室提供的调解人名册中协商选择调解员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司法确认,产生强制执行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欲达成合意的,应通过诉讼和解来解决。
【关键词】:诉讼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6.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前言8
  •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8-10
  • (一) 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得不到充分保证8-9
  • (二) 法院调解导致诉讼和调解二者价值的矛盾和冲突9-10
  • (三) 法官身份的双重性使其难以把握自己的作用10
  • 二、法院附设调解概述10-19
  • (一) 法院附设调解含义及沿革10-13
  • (二) 法院附设调解的法理阐释13-16
  • (三) 法院附设调解的理念16-18
  • (四) 非诉调解机制为什么附设于法院18-19
  • 三、我国构建法院附设调解的合理性分析19-22
  • (一) 当事人处分权需要19
  • (二) 分流案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要19-20
  • (三) 优化法院资源、拓展法院功能需要20-21
  • (四) 司法改革的需要21
  • (五) 和谐社会需要21-22
  • 四、我国构建法院附设调解的可行性分析22-36
  • (一) 传统诉讼文化影响22-23
  • (二) 我国存在法院附设调解的传统23-30
  • (三) 法院附设调解在当前立法、实践中均有体现30-36
  • 五、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建构36-50
  • (一) 域外法院附设调解考察36-41
  • (二) 理念建构41-44
  • (三) 制度建构44-50
  • 结语50-51
  • 注释51-54
  • 参考文献54-57
  • 后记57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马玉涛;我国基层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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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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