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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情理法交融在司法中运用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3-20 17:35
  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合法不合理"判决,有可能会影响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为解决该司法困境,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将情理法进行交融运用。情理在传统中国的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整体性衡平思维至今仍有重要借鉴价值,而且情理法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司法中将情理法进行交融运用,能使裁判更加符合民众的理智良知,也更加符合"合理合法"的要求。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情理在传统中国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情理与法具有内在一致性
情理法交融为司法困境解决提供指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J]. 张本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8(05)
[2]情与法的交融:司法裁判中适用情理研究[J]. 蔡虹,夏先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3]论情理法关系的理性定位[J]. 汪习根,王康敏.  河南社会科学. 2012(02)



本文编号:309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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