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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研究——以甘肃省A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20 23:11
  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助推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面临着法律服务机构城乡失衡、法律服务制度需要完善的日益突出的情况,需要从整合法律服务组织机构、实现法律服务机制供需平衡等方面予以完善。 

【文章来源】: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5)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研究——以甘肃省A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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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市在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法律服务体系的适用并无城乡差别,也就是说,并不存在独立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所谓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仅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地区和在有关涉农法律服务方面的延伸,只有地域和具体服务对象、内容和目的上的区分。本文所说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指,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需要,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有关法律服务主体为涉农主体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的有机组织系统。其服务体系机构设置如图2所示。二、甘肃省A市农村法律服务现状调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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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法律服务的科学内涵及核心要义[J]. 宋方青.  中国司法. 2019(08)
[3]新时代甘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与对策[J]. 关维斌,金源鹏.  中国司法. 2018(03)
[4]农村法律服务制度的实然困境与应然进路[J]. 唐欣瑜,余敬.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8)
[5]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状及对策[J]. 李雅蕉.  改革与开放. 2017(03)
[6]农村法律服务的历史回溯、当代审视与前瞻[J]. 李毅.  宁夏社会科学. 2016(05)
[7]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及其体系建构[J]. 张立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2)



本文编号:309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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