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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之规范属性刍议

发布时间:2021-03-21 13:33
  从法律规则的类型上看,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所创设的规则,乃是确定并保障法官与检察官身份,以及要求法官和检察官按本法所界定的行为方式去从事执法活动的规则。在法学方法论上,此类规则属于典型的构成性规范。然而,大修之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引用性法条、复述性法条、规范性缺失法条及无头型法条,此等法条均不满足构成性规范的基本要件。这表明,尽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此次修订是立志于"大修",但它们并没有摆脱传统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惯性,并未真正达到大修之目标。故而,未来时机成熟时,应严格按照构成性规范的基本要求对之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用性法条何其多
二、复述性法条实质上无法律效果
三、规范性缺失之法条所当何为?
四、无头型法条谁来执行?
五、代结语:《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宜细不宜粗”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运行机制初探[J]. 刘练军.  财经法学. 2019(01)
[2]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 刘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3]法院科层化的多米诺效应[J]. 刘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3)
[4]试论地方立法“抄袭”[J]. 孙波.  法商研究. 2007(05)
[5]物权法的扯淡与认真 评《物权法草案》第四、五章[J]. 葛云松.  中外法学. 2006(01)



本文编号:30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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