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论文 >

论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及其限度

发布时间:2021-03-21 17:42
  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是指机器能代替法官独立完成某些司法决策。目前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基于显式编码、封闭规则之算法的专家系统;二是基于机器学习算法的预测分析论。法律专家系统虽有多年积累,但限度已显。大数据算法虽方兴未艾,但也同样难以成功:第一,司法裁判从本质上就无法根据既往数据被预测;第二,机器裁判颠覆了许多司法的基本预设,消解了人的自主权,违背了人类发明人工智能的初衷,而诸如推动类案类判、限制自由裁量等辩护理由都是难以维系的;第三,司法大数据现实上难以支撑算法裁判在技术上的实现。总之,人工智能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官那样的决策主体,更为务实的方向是去发掘其作为辅助工具的价值。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论
二、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界定
三、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两种路径
    (一)司法裁判的性质与人工智能化
    (二)基于形式主义推演论的“自动判决机”
    (三)基于大数据预测论的“裁判学习器”
四、大数据预测论与司法裁判的不可预测
    (一)大数据预测论的隐含前提: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
    (二)为什么司法裁判无法根据大数据分析被预测?
五、机器裁判的正当性难题
    (一)大数据算法应用的辩护理由之反驳
    (二)机器代替人类裁判的正当性批判
六、大数据预测论的现实困境
七、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裁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及其消解[J]. 胡铭,张传玺.  东南学术. 2020(01)
[2]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以美国法律实践为例[J]. 郑智航,徐昭曦.  比较法研究. 2019(04)
[3]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主义[J]. 韩水法.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6)
[4]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裁判及其规制[J]. 高学强.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5]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模式[J]. 王洪.  比较法研究. 2019(02)
[6]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 王禄生.  法商研究. 2019(02)
[7]人工智能民事司法应用的法律知识图谱构建——以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为基础[J]. 高翔.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8]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J]. 陈景辉.  比较法研究. 2018(05)
[9]人工智能与司法的裁判及解释[J]. 李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10]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与刑法规制[J]. 刘宪权.  比较法研究. 2018(04)



本文编号:309327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jianfalunwen/309327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bf9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