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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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怎样具体运用特定法律规定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说明,目的是统一司法适用,表现出一定的形式条文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其实施法律的重大收获。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各级法院以及所有法官办案的直接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能够遵循一定的线索,分成如下四种的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开始,直到1956年结束),也就是直到差不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初创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57年至1966年间,即反右派斗争扩大化至“文化大革命”以前,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削弱时期;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拉开了序幕,“四人帮”被彻底推翻之后(始于1966年,直到1976年),这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正处于停滞时期;第四阶段,自1977年至今,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强化时期。起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数量很少,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数量逐渐变得越来越多。现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越来越为全面,延伸到很多之前未曾涉及到的关键领域。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日益走向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逐渐采用了较为标准的立法形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司法解释行为规范化,全力提升其司法解释的质量,就能部分消解由回溯性法律适用招致的副作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找到规范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形式上具有很大随意性,包括名称不统一、格式不统一、时间效力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程序不规范,长期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规制,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解释权大范围内的逾越立法权。在实践中,本来应该由立法机关享有的权力被最高人民法院无节制的行使着,并且这种权力没有受限于立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存在缺陷。文义解释表面客观中立,实际上它很容易添加解释者的主观因素。目的解释也存在着一些不能够及时予以解决的问题。绝大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者不能够与立法者直接展开对话。体系解释不能够完全排除挑战法律文本的权威性。虽然,体系解释能够较为合理的将全部已知事实解释清楚,但是,我们不能够保证得到的解释一定是正确的。不容置疑,语境是十分宽泛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缺乏必要的甄别和淘汰机制。对于司法解释这一法律渊源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其合法创制主体是不争事实。我们可以从多个路径去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工作时,应当遵循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程序规范、公开化、合法等原则,应当统一司法解释的制作要求、名称和格式,应当合理、明确地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应当将宪法观点应用到司法解释规范工作中,应当尽力确保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以期保持客观、中立的解释立场。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出现失误的情况,不断强化立法机关的监督势在必行。一旦出台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及时报请立法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这表明,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具有法律依据。事实上,建立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构建法律适用的审查机制,从而解决法律规范冲突。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规范化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21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1
- 绪论11-19
- (一) 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11-12
- (二) 文献综述12-17
- (三) 本文框架结构17
- (四) 研究方法17-18
- (五) 主要创新18-19
-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19-25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特点19-21
-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目的是统一司法适用,解释一般性规定19
- 2.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19-20
- 3. 司法解释表现出形式条文化20-21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21-23
- 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体之沿革21
-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象之沿革21-22
-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序之沿革22-23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总体概况23-25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现实困境25-35
- (一) 司法解释的形式不规范25-27
- 1. 司法解释名称不统一25-26
- 2. 司法解释的格式不统一26
- 3. 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不明确26-27
- (二) 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不规范27-29
- (三) 司法解释方法存在缺陷29-33
- 1. 文义解释30-31
- 2. 目的解释31-32
- 3. 体系解释32-33
- (四) 缺乏必要的甄别和淘汰机制33-35
- 1. 甄别机制33-34
- 2. 淘汰机制34-35
- 三、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诸种路径35-47
- (一) 明确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35-37
- 1. 司法解释制定主体具有合法性35
- 2. 司法解释制定程序具有合法性35-36
- 3. 司法解释有着十分普遍的法律效力36-37
- (二) 规范司法解释的形式37-40
- 1. 确立司法解释工作原则37-39
- 2. 统一司法解释名称和文件格式39-40
- 3. 统一认识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40
- (三) 规范司法解释的程序40-41
- (四) 限定司法解释的方法41-43
- 1. 将宪法观点应用到司法解释规范工作中41-42
- 2. 完善司法解释方法和规则42-43
- 3. 司法解释方法应该具有中立性43
- (五) 建立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43-47
- 结语47-49
- 参考文献49-53
- 致谢53-55
- 附录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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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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