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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模式探究

发布时间:2021-06-09 07:05
  <正>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其自身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2003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分为九项,根据其监督机制和形式特征,可以归纳为四种监督模式。笔者从监督模式的角度,对《规定》进行研究。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共同参加模式
    (一)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和听证
    (二)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和听证
二、旁听观察模式
三、听取通报模式
四、主动建议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理解与适用[J]. 董桂文.  人民检察. 2019(21)
[2]“枫桥经验”视野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与转型[J]. 吴波,谭尘,毕明茜.  中国检察官. 2019(11)
[3]《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J]. 董桂文,石献智.  人民检察. 2018(03)
[4]双轮驱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J]. 项谷,姜伟.  人民检察. 2016(20)
[5]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J]. 高一飞,丁海龙.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5)



本文编号:32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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