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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合理性及其限度

发布时间:2021-06-09 03:07
  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由来已久,严重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与公开性,影响了司法体制的发展进程。本轮院庭长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强调权力运行回归司法运行规律,充分尊重审判的独立性与公开性。在司法体制改革新时期,不仅需要依法保障院庭长审判监管权,同时院庭长也要树立新思维,改变过去"行政化"的监管理念,理顺"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切实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对于权力的行使方式,加强对院庭长权力的监督,遵循全程公开化、留痕化的管理模式,以便于事后追责时有据可查。 

【文章来源】:晋中学院学报. 2020,37(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历史考察
    (一)司法行政化传统
    (二)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长期混同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的演变
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合理性
    (一)历史合理性
    (二)现实合理性
    (三)内在合理性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限度
    (一)内容上的限度
    (二)方式上的限度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1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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