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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到有与从有到精: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困局与破局——以C市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研究范式

发布时间:2021-06-13 01:12
  自2018年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1〕实施后,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具备其法律依据"土壤",但是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并非如想象般一路高歌猛进。笔者以C市〔2〕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为剖析点,从解剖个案问题切入深入分析,提炼出泛化理解环境公共利益与有限司法资源之矛盾、刑事诉讼中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失数额确定之矛盾及环境公益诉讼责任形式尚付阙如等论述焦点。并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提出合力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及立法界定"公益"范畴,高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从无到有与从有到精的转变,采用"二元"评价法,从而既"罚当其罪"亦"应赔尽赔",引入禁止令弥补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形式之不足等破局之策。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管窥:C市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之实证分析—从无到有的困局
    (一)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涉案金额、修复费用等呈两极分化
    (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或判决承担责任的形式相对集中和单一,以金钱给付为主
    (三)案件起诉尚有“避重就轻”之嫌,检察公益诉讼尚未真正“破冰”
二、解构: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之复杂机理—司法实践与价值判断错位
    (一)环境公益理解泛化与司法资源有限之矛盾
    (二)司法观点之分歧与弥合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与生态环境损失数额确定之纠集
    (四)环境公益诉讼责任形式之缺失
三、破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之进路—从有到精的探寻
    (一)立法界定“公益”范畴,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二)明确界定新旧法适用规则,既“罚当其罪”亦“应赔尽赔”
    (三)引入“禁止令”制度,弥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形式之不足
    (四)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化审判之研究,以专业之法官行有效之保护
    (五)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配合机制,促进形成生态环境司法、行政立体化“保护罩”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J]. 江必新.  法律适用. 2019(01)
[2]以禁令制度弥补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之不足——美国经验的启示与借鉴[J]. 巩固,陈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本文编号:322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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