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问题研究进展
发布时间:2021-06-13 04:38
纵观整个行业来看,时至今日,我国有不少律师事务所是采用合伙制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但在经营的过程中多数会因合伙人间的意见相左而出现诸多问题,而公司制改革却可以有效解决以上所面临的问题。但目前我国采用公司制经营的律师事务所较少,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执行层面上依旧需要进一步的发展。本文将浅谈有关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问题研究进展,并在此进行汇报。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一)以按照普通公司企业模式进行管理
(二)股东不一定为执业律师
(三)股东人数需有限制
(四)股东出资不得抽回
(五)公司所股东间不存在连带责任
(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律所负责
三、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优越性
(一)降低股东律师的执业风险
(二)有利于事务所科学化管理
(三)可吸引社会对律师行业的投资
四、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严格规定事务所名称、股东人数等
(二)完善公司所存在的各种制度
(三)抑制行业内不正当的竞争
(四)分清股东承担责任方式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新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务思考[J]. 何俊. 中国司法. 2017(04)
[2]关于科技管理的创新思考[J]. 周利贤,刘芸.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34)
[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创新的思考[J]. 袁金玲. 中国市场. 2014(43)
[4]关于我国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思考[J]. 李自根,丘云卿. 学术研究. 2009(04)
本文编号:3227010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一)以按照普通公司企业模式进行管理
(二)股东不一定为执业律师
(三)股东人数需有限制
(四)股东出资不得抽回
(五)公司所股东间不存在连带责任
(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律所负责
三、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优越性
(一)降低股东律师的执业风险
(二)有利于事务所科学化管理
(三)可吸引社会对律师行业的投资
四、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严格规定事务所名称、股东人数等
(二)完善公司所存在的各种制度
(三)抑制行业内不正当的竞争
(四)分清股东承担责任方式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新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务思考[J]. 何俊. 中国司法. 2017(04)
[2]关于科技管理的创新思考[J]. 周利贤,刘芸.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34)
[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创新的思考[J]. 袁金玲. 中国市场. 2014(43)
[4]关于我国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思考[J]. 李自根,丘云卿. 学术研究. 2009(04)
本文编号:322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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