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教场所与卫生部门合作机制研究 ——从劳教所的视角看双方在卫生方面的合作
发布时间:2021-08-15 13:22
研究背景和目的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政治制度,它不属于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其期限为1-3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改造。西方国家较早开始关注被监管人群的卫生问题,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结果发现:监管场所内各种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的患病率要比社会上高得多;监管场所内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囚犯的健康状况有重要影响;卫生部门应与监管场所共同承担对囚犯卫生的责任等。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和学者对劳教人员健康状况的研究逐渐增多,发现劳教人员由于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体质普遍较差,罹患各类疾病的可能性较一般人群更大。劳教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包括健康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各类被监管人员健康权的保护,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展被监管人员的健康保护和健康促进工作,明确政府对被监管人员医疗保健的责任,保障其能够依法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我国劳教所的卫生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共卫生部门主要起业务指导作用。但由于劳教所内医疗条件有限,单纯依靠劳教所内的力量很难满足劳教人员...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7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论文正文
研究背景与目的
文献综述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结果与分析
讨论
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硕士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34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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