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形式主义视阈下的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17-05-0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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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当然拥有法律解释权,但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是坚持形式主义还是实质主义的进路,在学者间历来争论不休。以往选择法律解释的形式主义进路一般出于对法律概念体系和法官三段论演绎推理的推崇,他们一般主张法律是一个自给自足、完美无缺的规范体系,法官充当着完全中立的“自动售货机”,因而在二十世纪受到了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反叛形式主义”运动的尖锐批评。他们认为形式主义法律方法的法律确定性和逻辑中立裁判都是虚构的神话,根本没有反映裁判过程的真实情况,不能推动社会变革,是机械的、毫无生命力的。自此法律形式主义遭受多方质疑,逐渐沦落为一个贬义的法律名词。法律形式主义本身并没有错,是学者们为之辩护的理由选错了,或者说概念体系和逻辑推论只是选择法律形式主义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基于其他的分析和考察也同样能够得出坚持形式主义法律解释方法的结论。本文主要从司法的现状层面分析,选择形式主义的法律解释进路更符合当下司法实践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这种经验层面的分析不涉及高层次的价值理论,不需要以移植西方的价值理念为前提,持有不同学术观念的学者或许都可以因为经验上的理由而支持本文提出的观点——一方面严格遵守文本的字面含义,另一方面正确运用审判规则,绕开法律的模糊地带,避免进行实质性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系统运作的协调性、一致性和形式性。
【关键词】:法律解释 司法形式主义 实质解释 司法能动主义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引言7-8
-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梳理8-13
-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界定8-10
- (二)法律解释学的流派综述10-13
- 二、传统法律解释哲学存在的问题13-17
- (一)最优概念论13-15
- (二)司法理想化15-17
- 三、形式主义法律解释的司法方法17-24
- (一)一般状态:遵循规则18-21
- 1. 规则形式主义18-19
- 2. 再看泸州遗赠案19-21
- (二)极端状态:比较成本21-24
- 1. 最大化决策22
- 2. 满意决策22-24
- 四、坚持形式主义法律解释的依据24-40
- (一)经验层面:实质解释的出错风险25-29
- 1. 美国的司法现状25-28
- 2. 我国的司法现状28-29
- (二)规则层面:形式解释的制度支撑29-40
- 1. 证据规则30-33
- 2. 证明责任规则33-36
- 3. 自由心证规则36-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4
- 致谢44-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梁迎春;论自由心证及其公开[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陈闫;论法律解释的逻辑要素[D];吉林大学;2011年
2 雷玉德;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辩析[D];南京师范大学;2002年
3 刘景秋;司法裁判方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
4 刘媛媛;我国刑法解释形式立场之选择[D];苏州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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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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