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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机构合伙人(成员)有限责任初探

发布时间:2021-11-10 08:52
  律师业逐步开放是我国加入WTO采取的积极措施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先后批准了来自美、英、法等国家的115家外国和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设立了代表处提供境外法律服务。根据乌拉圭回合中45个成员国对法律服务做出的承诺,法律服务全面自由化的趋势在所难免。由于历史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律师在执业素质和执业观念上还落后于国外律师,律师事务所也不具有与国际大所竞争的实力,入世也给中国律师业带来了现实的挑战。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责任范围上是存在差异的。从司法部公布的外国代表处的名单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很多律师事务所性质是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甚至是公司,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为外国律师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而我国的律师却在无限连带责任的重负下举步维艰,是改变中国律师承担责任方式的时候了。我国把律师执业机构称之为律师事务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除上述三种形式外,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以个人出资形式设立的一种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还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外...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律师执业机构形式
    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三、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他
第二章 合伙人责任制度弊端及其变化
    一、 合伙人责任制度弊端
    二、 合伙人责任制度变化
第三章 合伙人责任有限化理论前提
    一、 律师内涵及其功能重塑
    二、 律师执业机构性质再认识
第四章 合伙人(成员)责任有限化设计
    一、 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二、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LLLP)
    三、 专业公司制(LLC)
结 论
注 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律师职业独立问题探析[J]. 司莉.  当代法学. 2002(05)
[2]考察英国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发展的思考[J]. 刘振宇.  当代法学. 2002(01)
[3]略论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J]. 韦忠语.  河北法学. 2001(06)
[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讨[J]. 陈运华.  河北法学. 2001(06)
[5]英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J]. 于峻.  法学杂志. 2001(05)
[6]司法改革中的律师回避问题[J]. 洪艳蓉.  法学. 2001(07)
[7]论我国律师宣誓制度之构建[J]. 沈红卫.  河北法学. 2001(04)
[8]我国律师必须为“入世”做好准备[J]. 沈红卫.  当代法学. 2001(05)
[9]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权利 促进司法公正[J]. 李红.  当代法学. 2000(05)
[10]论律师质证制度改革与完善[J]. 阎海.  政治与法律. 2000(04)



本文编号:348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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