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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拍卖中“悔拍”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1-13 21:43
  司法拍卖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价款的,均构成"悔拍"。但"悔拍"并不必然导致重新拍卖,在立法论层面可借鉴日本民事执行法上的次顺位购买制度。在实体责任方面,"悔拍"买受人应承担重新拍买与前次拍卖之间的差价;竞买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应当补交并容忍强制执行。竞买保证金的制裁属性较为有限,在买受人逾期、法院不予退还的情形下,本质上是买受人预付的差价责任款;若承担差价责任后仍有剩余,应退还买受人。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悔拍”是否必然导致重新拍卖
    (一)《网拍规定》与《拍卖变卖规定》的差异
    (二)买受人“悔拍”与拍卖标的的物上瑕疵
    (三)比较法上的经验和借鉴
二、差价责任及其补交
    (一)关于补交差价的争议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三)本文的立场
        1.各个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规定买受人的差价责任,出发点并非执行工作的便利,而是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竞买保证金并不足以对买受人“悔拍”形成有效威慑,也未必能弥补其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四)补齐差价能否强制执行
三、竞买保证金的性质与归属
    (一)《网拍规定》与《拍卖变卖规定》的差异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三)性质与归属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J]. 乔宇.  法律适用. 2016(10)



本文编号:358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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