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职权界分
发布时间:2022-01-20 19:23
员额制、立案登记制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进使入额法官面临空前的办案压力。合理的法官助理制度使数量有限的法官处理大量案件成为可能,同时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界定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应当以能否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对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以及处理审前事务的职权可以划归法官助理行使。我国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片面重视法官助理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忽视了培养和储备法律人才的功能,导致法官助理岗位丧失吸引力。同时,现行制度未赋予法官助理审理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主持审前程序的权力,不利于降低法官的办案压力。为综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法官助理岗位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并设定不同的任职条件和职权范围。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0,3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法院急剧膨胀的办案压力如何化解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双重功能:诉讼办案与培养人才
(一)法官助理制度使数量有限的法官处理大量案件成为可能
(二)法官助理职位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渠道
三、法官助理的职权厘定:以不损害裁判的正当性为界限
(一)界定法官助理职权范围的标准:裁判的正当性能否得到保障
(二)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法官可以让渡的职权
1. 对非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 对简单轻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3. 处理审前事务
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功能单一、职权不足
(一)片面重视法官助理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忽视了培养和储备法律人才的功能
(二)未赋予法官助理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以及非讼案件的权力,难以有效化解法官的审判压力
(三)没有赋予法官助理主持审前程序的权力,不利于保障法庭审判的中心地位
五、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之改革:二元设置、分级授权
(一)有利于发挥法官助理制度培养法律人才的功能
(二)有利于增强法官助理岗位的吸引力
(三)有利于降低扩大法官助理权限可能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助理审判员序列消失与职能继承——以上海市E中院试点改革实践为样本[J]. 邱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1)
[2]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J]. 吴思远. 法律适用. 2016(09)
[3]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J]. 吴永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4)
[4]从台湾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看大陆法官员额制改革[J]. 薛永慧. 台湾研究集刊. 2015(06)
[5]法官分类的行政化与司法化——从助理审判员的“审判权”说起[J]. 王庆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4)
[6]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J]. 傅郁林. 现代法学. 2015(04)
[7]法官助理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本土化为视角[J]. 黄志强. 福建法学. 2011 (01)
本文编号:3599384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0,38(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法院急剧膨胀的办案压力如何化解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双重功能:诉讼办案与培养人才
(一)法官助理制度使数量有限的法官处理大量案件成为可能
(二)法官助理职位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渠道
三、法官助理的职权厘定:以不损害裁判的正当性为界限
(一)界定法官助理职权范围的标准:裁判的正当性能否得到保障
(二)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法官可以让渡的职权
1. 对非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 对简单轻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3. 处理审前事务
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功能单一、职权不足
(一)片面重视法官助理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忽视了培养和储备法律人才的功能
(二)未赋予法官助理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以及非讼案件的权力,难以有效化解法官的审判压力
(三)没有赋予法官助理主持审前程序的权力,不利于保障法庭审判的中心地位
五、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之改革:二元设置、分级授权
(一)有利于发挥法官助理制度培养法律人才的功能
(二)有利于增强法官助理岗位的吸引力
(三)有利于降低扩大法官助理权限可能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助理审判员序列消失与职能继承——以上海市E中院试点改革实践为样本[J]. 邱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1)
[2]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J]. 吴思远. 法律适用. 2016(09)
[3]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J]. 吴永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4)
[4]从台湾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看大陆法官员额制改革[J]. 薛永慧. 台湾研究集刊. 2015(06)
[5]法官分类的行政化与司法化——从助理审判员的“审判权”说起[J]. 王庆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04)
[6]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J]. 傅郁林. 现代法学. 2015(04)
[7]法官助理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本土化为视角[J]. 黄志强. 福建法学. 2011 (01)
本文编号:359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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