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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新生与保障——聚焦贵州、湖南、云南三省改革前沿

发布时间:2022-02-11 18:49
  贵州、湖南和云南三省以文件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机制。虽然新生调解组织多被冠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基于其具有调解对象专业、主客力量失衡、关联公共利益、涉及金额较大等区别于私益纠纷调解的特征,故不适合直接援引《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为此,须在证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制度的目的、功能基础上,依据社会组织"依附式自主"的现实和权责制衡的理论以增强调解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文章来源】: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0,36(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诞生背景及组织雏形
    (一)源起:诞生过程
    (二)雏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组织
        1.贵州模式。
        2.湖南模式。
        3.云南模式。
二、磋商调解制度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目的和调解组织功能不明
    (二)中立性缺乏保障
    (三)权威性不足
三、创立赔偿磋商调解制度的正当性辨析
    (一)内部监督
    (二)衔接司法确认制度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制度之优化路径分析
    (一)仿照——以《人民调解法》为据
        1.调解对象专业。
        2.力量分布失衡。
        3.关涉公共利益。
        4.涉及金额较大。
    (二)重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特征为据
        1.还原调解目的,明确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的功能。
        2.完善配套机制,保障调解中立。
        3.探寻权力渊源,增进调解权威。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功能、问题与对策[J]. 王腾.  环境保护. 2018(13)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试点创新与制度完善——以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为视角[J]. 陈小平.  环境保护. 2018(08)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困境与制度跟进——以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展开[J]. 张林鸿,葛曹宏阳.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1)
[4]美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解是核心[J]. 程雨燕.  环境经济. 2017(03)
[5]我国行业调解的困境及其突破[J]. 熊跃敏,周杨.  政法论丛. 2016(03)
[6]不信任背景下的权利意识生长[J]. 王启梁.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2)
[7]中国乡村调解的权威嬗变及其思考——以马克斯·韦伯权威类型理论为分析工具[J]. 邓春梅,潘志坤.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8]强政府场域下公益组织的行动自主性与实效性研究——以天津市T社区为例[J]. 孙晓冬.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5)
[9]中国社会组织多重特征的机制性分析[J]. 王诗宗,宋程成,许鹿.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2)
[10]去公共利益化与案件类型化——公共利益救济的另一条路径[J]. 杨会新.  现代法学. 2014(04)



本文编号:362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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