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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官法律续造的正当性及其限制

发布时间:2022-04-26 18:32
  <正>法律续造具有"司法造法"之属性,是法官为填补成文法漏洞对现行法律规范做出的创造性诠释。基层法官法律续造的正当性依据在于:基层司法独特的"个殊性"运作模式、法律续造的指引型实证法支持、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性整体依据、地方情理的道德性约束范式。限制基层法官法律续造权的关键在于:以疑难案件作为续造的客体限制,以道德确信作为续造的主观限制,以技术方法作为续造的手段限制,使法律续造符合衡平正义的标准。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层法官法律续造的四项正当性依据
    (一)“个殊性司法”:法律续造的主体依据
    (二)原则性规则:法律续造的实证法依据
    (三)禁止拒绝裁判:法律续造的原则依据
    (四)地方情理:法律续造的道德依据
二、基层法官法律续造的三重限制
    (一)疑难案件:法律续造的客体限制
    (二)道德确信:法律续造的主观限制
    (三)技术方法:法律续造的手段限制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续造在行政处罚法中的适用及限制——以“黄灯案”为分析对象[J]. 黄锴.  政治与法律. 2013(08)
[2]案件请示制度合理的一面——从最高人民法院角度展开的思考[J]. 侯猛.  法学. 2010(08)
[3]法律续造:正当性及其限制[J]. 梁兴国.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07(00)
[4]"乡下锣鼓乡下敲"——中国农村基层法官在法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J]. 吴英姿.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5(02)
[5]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J]. 郑永流.  法学研究. 2002(03)



本文编号:364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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