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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机制下法院的功能定位

发布时间:2022-11-04 18:20
  作为基层治理"枫桥经验"的新升级,法院主动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实践探索以法院为中心主推,存在参与不当的异化风险。法院的功能定位应从多元解纷下的司法引领转向"以审判为中心",把党的领导和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法院融入诉源治理机制的正当性基础
二、诉源治理机制下法院的功能定位之争
    (一)政治属性功能说
    (二)多元解纷替代说
    (三)司法审判职能说
三、各地区法院诉源治理的实践探索
四、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法院功能定位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功能优位再造
    (二)目标指向由“案件下降”转为“社会治理”
    (三)法院对失范风险的自我调节与分化整合
    (四)“非诉机制挺前”中的文化模式维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J]. 于立深.  法学论坛. 2020(03)
[2]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J]. 周苏湘.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3]创新工作机制 推动“诉源治理”在北京落地见效[J].   北京人大. 2020(01)
[4]“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实证研究——以重庆法院实践为样本[J]. 龙飞.  法律适用. 2019(23)
[5]内外共治:成都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新路径[J].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郭彦.  法律适用. 2019(19)
[6]诉源治理实质化 社会治理新格局[J]. 陈俊伶,胡宇,吴莹.  人民法治. 2019(11)
[7]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分析[J]. 施新州.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9(01)
[8]传承“枫桥经验”创新司法改革[J]. 李少平.  法律适用. 2018(17)
[9]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 苏力.  中国法学. 2010(01)



本文编号:37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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