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与模式选择——从判决书的写作切入
发布时间:2023-03-20 03:27
司法说理不仅是一种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的技术,更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这一行为的市场化特征由内、外两重结构组成。就外部市场结构而言,因由开放社会的到来所造成的社会结构开放性以及社会价值多元化,不仅使得司法说理的格式化力量逐步在减弱,也导致国家统一性的书写模式和简单化的司法说理方式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就内部市场结构而言,尽管一直以来它都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并且也未发生大规模阻碍法官在司法说理上的知识突破或者利益隐藏的情形,但也在悄然分化并日渐朝着开放性的趋势转变。司法说理必须因应这种开放社会所带来的市场化需要,建立起一种以"面向当事人"为主兼及"面向社会"的司法说理分工,以便满足不同司法说理需求的同时,通过法院/法官之间的良性司法说理竞争建立起司法的新权威。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作为一种市场化行为的司法说理
(一)司法说理行为的市场化特征
(二)制度改革方案缺少对说理市场化因素的考量
三、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及其逻辑
(一)约束与自我约束
(二)信息的供给与控制
(三)方法与反对方法
(四)垄断与反垄断
四、面向市场的司法说理模式及其选择
(一)“面向当事人”的司法说理模式
(二)“面向社会”的司法说理模式
(三)以“面向当事人”为主兼及“面向社会”进行司法说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6589
【文章页数】: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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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作为一种市场化行为的司法说理
(一)司法说理行为的市场化特征
(二)制度改革方案缺少对说理市场化因素的考量
三、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及其逻辑
(一)约束与自我约束
(二)信息的供给与控制
(三)方法与反对方法
(四)垄断与反垄断
四、面向市场的司法说理模式及其选择
(一)“面向当事人”的司法说理模式
(二)“面向社会”的司法说理模式
(三)以“面向当事人”为主兼及“面向社会”进行司法说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6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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