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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

发布时间:2023-03-24 04:51
  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做法,学者与司法工作者虽然对此进行过激烈的争论,但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本人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刑事司法经验,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本土的司法实际,在此基础上对外国先进模式进行移植。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包括国内学者与司法工作者对这个问题展开的激烈争论及其争论的焦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在程序上是否拥有正当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辩护权?以及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否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二部分剖析了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产生原因,包括“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指导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法院与检察机关对“审判对象”的概念不明确、我国尚未确立“诉审同一”原则以及没有完备的公诉变更制度等等。在论述了形成原因之后。 第三个部分开始,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是国内学者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所做的程序上的变通设计,包括增加“告知——防御”程序,法院“有限”变...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 我国目前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概述
    (二) 国内学者、司法工作者对该问题的讨论
        1、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2、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在程序上是否拥有正当性
        3、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4、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是否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原因剖析
    (一) 刑事诉讼指导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二) 司法解释对罪名的认定不一致
    (三) 法院与检察机关对“审判对象”的概念不明确
    (四) “诉审同一”原则的缺失
    (五) 没有完备的公诉变更制度
三、国内学者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程序构想
    (一) 增加“告知—防御”程序
    (二) 法院“有限”变更起诉罪名
    (三) 完善公诉变更制度
    (四) 对人民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的案件增加一个审级
四、各国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的模式选择
    (一) 当事人主义国家采用的“实体限制型”模式
    (二) 大陆职权主义国家采用的“程序限制型”模式
五、解决问题
    (一) 对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分析
    (二) 对我国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构想—同时起诉关联性罪名
    (三) 同时起诉关联性罪名的可行性分析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6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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