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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4-09-28 16:09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其范围的合理界定是制度正当性的基础。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由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构成,现有规范体系呈现出规则的不确定性和规则的地方性等问题。分配正义下的差别原则和比例原则是界定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应当通过实践理性发现具体正义并回应社会治理的必要需求。公共政策进入法律规范应当在法教义学概念和工具的指引下,依据比例原则通过立法技术进行转换,只有在目的理性的限制下将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制度安排的精准性。将"支出型贫困"作为确定援助对象的基本原则并将"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保障"作为确定事项范围的基本原则,运用条件、标准、确定事项、除外事项和申请审查程序等具体界定援助范围,但范围的扩大应保持适度的克制。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法律援助范围:问题及缘起
二、应援未尽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及其反思
    (一)现行规定的要点
    (二)现行规定的不足
        1.经济困难标准过于严苛致使对象范围偏窄
        2.将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完全排除在对象范围外并不公平
        3.事项范围未将贫困弱势群体面临的主要民事案件类型囊括在内
三、分配正义: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界定的基本原则
    (一)分配正义下的差别原则和比例原则是界定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
    (二)实践理性是提炼分配正义具体规范的可能路径
    (三)回应社会治理需求是落实分配正义具体要求的必要选择
四、精准治理:完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对象范围:从道德性描述到规范性表达
        1.有条件地将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对象范围
        2. 以“支出型贫困”作为确定援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二)事项范围:以生存和发展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原则且以效益性为条件
        1.采取确定事项与除外事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界定事项范围
        2.以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保障为原则将常见民事案件类型作为确定事项
        3.以效益性为条件确定除外事项并明确规定申请审查制度
五、余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公共法律服务



本文编号:400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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