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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的检察主导评析

发布时间:2025-04-18 05:06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要旨的量刑协商带有典型的检察主导特征,表现在程序启动、协商过程、具结结果等诸多方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只有被检察机关认为是有理有据的,才有望被依法吸纳进量刑建议之中。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样态,量刑协商的检察主导,虽能契合中国权力本位的诉讼理念和法定主义的职权行使,却大大压缩了控辩双方协商的空间,并可能因检察官无法超越控方立场,从而引发量刑建议的合意性、合理性不足等问题。在关注可能的优化方案时,还应对控辩协商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给予应有的重视。只有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真正得以实现,作为主导者的检察官才能有内生动力与辩护方展开协商,并有望被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量刑协商制度也才能在中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检察主导的特征
    (一)程序启动的主导
    (二)协商过程的主导
    (三)具结结果的主导
三、检察主导的根基
    (一)权力本位的诉讼理念
    (二)法定主义的职权行使
    (三)检察机关的角色重塑
四、检察主导的反思
    (一)量刑建议的合意性问题
    (二)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问题
    (三)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问题
五、检察主导的优化
    (一)量刑协商的程序保障
    (二)量刑协商的力量保障
    (三)量刑协商的司法保障
六、结语



本文编号:404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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