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制的新选择:“捕诉合一”
发布时间:2025-05-01 15:36
在新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应司法改革及实践的需要,调整捕诉之间的关系,将侦查监督部和公诉部合并为一个部门,即"捕诉合一",具体是指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对于检察机制改革,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都不应仅仅在某一层面进行利弊分析,而是应基于本国的国情、司法改革和实践需要及能推动社会发展等层面进行考虑,从理论和实务中寻找合适新时代中国特色检察机制的道路。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一、“捕诉合一”的内涵
二、我国“捕诉分合”的历史
三、“捕诉合一”的优势
四、“捕诉合一”的相关制度构建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4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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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问题的提出
一、“捕诉合一”的内涵
二、我国“捕诉分合”的历史
三、“捕诉合一”的优势
四、“捕诉合一”的相关制度构建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4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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