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传统调解研究中的韦伯伦理“类型学”范式——以宋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为中心
本文关键词:反思传统调解研究中的韦伯伦理“类型学”范式——以宋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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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学说囿于西方韦伯"类型学"的研究范式而偏颇地认为: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的准据全是儒家的宗法人伦情理。然而,在私有商品经济刺激、功利思想启蒙、血缘关系淡薄松弛的两宋变革时期,由于家庭、家族中财产争讼成员个体的证据意识、依法保护财产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法官法律素养的高涨、对田宅细故的重视,致使官方调解呈现出证据定谳事实、依法调解的革新气象。上述新的变化,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是对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诉讼调解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之伦理"类型学"错误认知模式的一种有力纠偏。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出发,坚持论从史出的治史路径;以及秉持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研究方法,在当前法律史学界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宋代 韦伯“类型学” 亲属间财产争讼 官方调解 伦理 确定性
【基金】:2014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卡迪司法〉说之批判——以宋代诉讼证据制度为视角》(项目编号:SK2014A37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9;D926
【正文快照】: 引言百余年来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一直充斥着以西方为中心的话语霸权。具体就中国古代亲属间财产争讼中的官方调解而言,国内外大多数学者执拗认为官方调解的准据只能是儒家倡导的宗法人伦情理,而亲属间财产讼案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则法官一概不予考虑。这种偏颇的学术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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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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