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2 15:45
本文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研究
【摘要】:保险人说明义务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判例,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后逐渐为各国所效仿。我国原《保险法》即已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是围绕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争议和实践纠纷至今仍广泛存在于学界和实践。在2009年修改《保险法》时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但是,相关的争议却并没有就此平息。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已出现的典型案例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看法及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一般分析。笔者主要是对我国《保险法》关于说明义务制度修改前后的变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而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必要的基础。 第二部分,保险人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的缺失及其影响。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认定标准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因认定标准缺失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三部分,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的主要问题。本部分对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一般说明义务在司法认定中的主要问题分别做了探讨,具体分析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四部分,明确说明义务适用范围的司法认定。笔者主要分析了明确说明义务所涉及免责条款范围在实践中的争议,进而提出免责范围厘定的基本思路,并重点剖析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此外,还就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及于变更后的被保险人的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第五部分,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之认定标准。主要结合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地方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对于明确说明是否履行的认定标准做了集中的分析。作者在反思现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认定标准的建议。 第六部分,一般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之认定标准。笔者在这部分主要提出可参考保险法关于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比较合理可行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了一般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之认定标准中应当考虑的几个关键问题。
【关键词】:保险人 明确说明义务 一般说明义务 保险法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84;D92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
- 一、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一般分析10-13
-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的缺失及其影响13-16
- (一) 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的缺失13-14
- (二) 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缺失带来的影响14-16
-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6-20
- (一) 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6-18
- 1. 明确说明义务之适用范围不清晰16-17
- 2. 明确说明履行程度的标准模糊17-18
- 3. 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保险人是否负有继续明确说明的义务不明确18
- (二) 一般说明义务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8-20
- 1. 一般说明义务履行内容、方式不够明确18-19
- 2. 缺失违反一般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19-20
- 四、明确说明义务适用范围的司法认定20-26
- (一) 说明对象的重新界定:免责条款的边界厘清20-21
- 1. 免责条款范围的争议20-21
- 2. “免责条款”之我见21
- (二)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分析21-24
- 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22-23
- 2. 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一种类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23-24
- (三) 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及于变更后的被保险人24-26
- 五、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之认定标准26-35
- (一) 认定标准的理念之辩:投保人至上还是利益平衡?26-28
- 1. 投保人至上原则26-27
- 2. 利益平衡原则27
- 3. 利益平衡原则应是确立认定标准所坚持的理念27-28
- (二) 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之辩:形式判断加实质判断28-31
- 1. 形式判断——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29
- 2. 实质判断——一个证明程度的问题29-30
- 3. 形式判断加实质判断才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30-31
- (三) 保险人说明程度的兼顾平衡31-32
- (四) 相关文件规定及评述32-35
- 1.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认定标准的意见32-33
- 2. 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之我见33-35
- 六、一般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之认定标准35-38
- (一) 一般说明的方式是否清晰易解36
- (二) 一般说明义务履行的时间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或保险合同成立之时36-37
- (三) 是否针对不同的投保人进行程度不同的说明37-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1
- 致谢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J];比较法研究;2004年04期
2 于海纯;;保险人说明义务程度标准研究[J];保险研究;2008年01期
3 梁鹏;;新《保险法》下说明义务之履行[J];保险研究;2009年07期
4 于海纯;吴民许;;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J];保险研究;2009年08期
5 胡晓珂;;保险法二次修订之理念与路径选择[J];法商研究;2009年06期
6 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1年02期
7 刘学生;;保险合同法修订理念及立法基础问题评述[J];法学;2010年01期
8 姚维娜;;浅议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0年09期
9 李理;;保险人说明义务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年12期
10 温世扬;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J];律师世界;2001年10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于海纯;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96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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