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发布时间:2017-10-10 15:44
本文关键词:论董事之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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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架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断扩大,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在不断强化董事的忠实义务:不得违规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等,并规定了违反各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粗陋、简略,因此,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有关董事忠实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董事 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法 信托责任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1JZD009)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 上海市教委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11YS188)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董事除了要履行注意义务,还要向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即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1〕。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董事的忠实义务起源于信托法,更准确地说是源于作为受托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2〕。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多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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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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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p,
本文编号:100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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