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02 09:07
本文关键词:论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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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司中,小股东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在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方面,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文章尝试分析目前我国小股东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些许个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上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小股东 利益保护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大股东也称控股股东或控制股东,指在公司中有控制权的股东;相反的,没有控制权的股东则被称为小股东。新《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规定对控股股东做了明确规定,分为两种:一种是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另一种是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郝英慧;姜小鹏;;论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9年03期
2 杜文f,
本文编号:113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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