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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4 21:21

  本文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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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大会决议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的意思表示,是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意思机关实现其机能的方式。决议对公司的全体具有约束力。决议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行为,有别于民法理论中单方、双方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因而决议瑕疵的构成、法律后果都不能一概适用民法中对单方、双方法律行为存在瑕疵时的一般规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都构成决议瑕疵的原因并对其效力评价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决议存在瑕疵时的救济途径,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 全文共分三部分,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 前言概要介绍了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意义和本文构思的基本思路。正文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性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等股东权的重要平台。股东大会决议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其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决议的成立、生效以及瑕疵都与单方、双方法律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异。决议的形成有其特殊的程序要求,合法公正的程序对决议的形成必不可少。 第二章论述了决议瑕疵的构成以及决议瑕疵导致的效力后果。决议与一般法律行为一样,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决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若决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或是决议形成过程违反程序即构成决议的瑕疵。在论述了决议瑕疵可能导致的效力后果后,分别就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进行了具体探讨。 第三章论述了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瑕疵决议既可以通过非司法的途径予以补正,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提起决议效力否定之诉。在瑕疵决议的非司法救济途径中主要研析了决议瑕疵的补正范围、补正方式及其合理性,并特别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12.29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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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原永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论[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1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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