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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发布时间:2016-10-2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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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发布日期: 2012-03-09 发布:  

  2011年第3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1年第33期

  摘 要 2005年我国对过去的公司法做了最新的修订。这次《公司法》修订,顺应国际趋势,尊重客观规律,敢于突破和创新,最为完整和彻底。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实现了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飞跃,科学分界了公司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而且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公司诉讼体系,必将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和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次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同时也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鼓励更多的从校园走出的青年以及有志于创业的人去创业。本文将围绕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其相关内容以及在实施后对我国的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相关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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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公司法 社会作用与影响 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王健安,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70-02
  
  美国学者巴特尔曾经讲过这样一句话,“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我国的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其中跨国公司的作用可谓是功不可没。在现代社会,公司的作用已远远超过了过去意义上的传统企业。他们不仅仅担负着社会的生产以及就业,同时还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稳定等诸多发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过2005年所颁布的新《公司法》相对于1993年的旧公司法而言,做了很大的修改以及完善,并且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声音,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制,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在设立公司的人数上限(目前最少为1人)、公司的分红以及利润分配等众多方面的改革,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同时也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作用和影响。
  一、降低投资门槛,方便设立公司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企业创建时的注册资本要求过高,并且要求一次性付清,而这很大程度上让许多的民间资本得不到有效的出路,并且若一次性付清,很容易使得这些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地利用,造成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甚至有些投资人为了迈过高门槛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极大地鼓励投资创业。
  新的公司法则针对高投资门槛规定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取消了原有的以公司经营的内容以及项目来划分不同公司的注册资本;二是公司可以在几年内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比例分期将欠款缴清;三是降低了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新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是3万元)。此次新修订的《公司法》降低了进入和投资的门槛不仅有利于我国的民营企业的发展,而民营企业的发展怎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降低社会失业率和人们的就业压力。同时我国的民营企业承担着我国70%以上的税负,因此民营的良好发展将直接决定着我国未来的税收状况以及社会的稳定。同时,投资门槛的降低也有利于更多有志于创业的年轻人设立公司、建立企业,并且能够让更多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实现商品化,从而提高高校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二、促进私营企业发展,提高社会就业
  新修订的《公司法》由于降低了企业注册的门槛,并且也延长了公司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显然相较于过去的一次性必须缴纳所有注册资本而言,新的公司法的认缴资本制不仅很好的是资本能够充分的被市场吸收和利用,同时也提高了资本的活跃度,而并非像过去那样使得大量的资本处于闲置状态。这样一方面可能会造成社会在一段时间内的通货膨胀,但是随着资本的逐渐回归公司间歇性的高物价将会因资本的流失自动降下来,另一方面,企业有了更充足的流动资金,特别是对于刚刚成立的公司而言,只有拥有了充足的现金流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而认缴资本制则让新成立的企业有了更多的闲钱去运作,相当于获得了一笔4年期的无息贷款,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此外,新公司法将更大地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再就业。公司制企业是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新《公司法》因为降低了企业的注册资本,即降低了许多私营企业融入市场经济的准入标准,这将有利于我国众多的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此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不再是像过去那样很大程度上是为我国的国企的发展所服务的,同时也为我国更多的民营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所服务,这将很好的推动我国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有助于打破我国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加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让我国的私企和国企共同发展,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加趋向于均势。
  三、鼓励创新,丰富出资方式
  相对于过去的《公司法》较为单一的出资方式而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方面显得更加的灵活多变,同时也更加人性化。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并增加了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新法第27条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不仅仅包括了过去的资金、产权以及实物等实体资产,更包含了例如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并且规定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出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原先的20%增加到70%!显然这样的举动和规定能够让市场上更多的风险投资以及民间资本聚焦于创新科技成果上,同时也能很好的让创新性的企业降低因为公司运营不利而承受的风险。并且这样的出资方式可以鼓励更多的创新成果的诞生并且转化为商品进行销售,同时也使更多的拥有技术或者是相关专利的大学生的创业梦想得以实现。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动,鼓励投资创业,让大学生和更多的青年更加乐意去进行创新性的发明的研究。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水平。
  四、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新的公司法在许多的细则方面除了鼓励创业,让公司的出资方式更加灵活化之外还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融资性的公司形式,由于过去的《公司法》中对于注册资本的需要以及缴纳时间较为严格,要求太高,让许多的投资者望而却步,从而让股份公司这样一种具有创新性的公司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了国有企的专利品,从而让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变得非常缓慢,也就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扩大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其他物权都可以作为出资财产。这将极大的鼓励我国民众以及即将大学毕业的青年去实现他们的创业梦想。
  五、更为灵活多变的股东合资方式
  股东合资的形式更加灵活、法定代表人限制条件放宽。新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各自的意愿不按照各自原有的出资比例分红,同时也可以不依据各自原先的出资比例的多少而决定认缴出资时的先后顺序;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这个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公司总经理担任。除公司法规定外,公司的许多事项均由公司章程确定。这样一来,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就将更加灵活。而这样的灵活的股东合资方式可以随时完善和调整公司和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从而提高整个企业的运作效率,减少因为运营成本所带来的更多额外的成本负担,使企业更加良好的发展和运作,从而让企业的管理层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身于公司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就业岗位。
  六、放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限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限制。即一个自然人也可以发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新发还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顺应了民意,扩大了投资有限公司的种类,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认一人公司是企业维持的需要。若依据旧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为只有一名股东而被要求解散的话,这无疑对这一人也好还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都将是一种损失。同时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也应该继续维持公司的存在。况且,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公司股份的自由转让,股份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以被复数股东所持有。同时在资本市场,由于股票的转让是无记名的,股份何时全归一人持有,从立法技术上而言,根本无法判明。
  第二,承认一人公司有助企业经济的发展。在公司转让与他人或处理年度会计表册时,程序上较为简便。再者,个人的信誉也远远不及一家公司的信誉来得高。
  第三,承认一人公司,可以很好的通过法律手段来防范过去单个投资者利用挂名股东的方式来钻法律的空子,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从而滥用有限责任,让众多的债权人无人可索,无法可依,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很好的弥补了相关漏洞,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七、减少审批并取消转投资限制
  新法免去了过去注册股份公司时的种种审批手续以及各个部门之间频繁的盖章申请等等众多琐碎事宜。只需要出资者直接向有关的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即可(除外资企业)。并且也放宽了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限制,新法规定只要公司不是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在投资时将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从此以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将完全由企业自主确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企业走出去是大势所趋,而境外投资也成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投资回报的投资行为之一。而放宽了企业的投资限制,则可以让企业通过国内与国外之间的投资很好的规避投资风险,并对企业的相关资产起到了保值的作用。
  八、结语
  新的公司法自2005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了5年多,在实施后的几年时间,也是我国的民营企业发展最快的时期,同时近年来,我国的创新成果的转化率也在逐年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创新企业也因为新公司法的颁布应运而生,我国的失业率也逐渐呈递减的趋势。因此,可以说自新的公司法颁布以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使我国得以在这几年能够良好的发展并且很好的抵御世界金融危机的侵扰,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更多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魏淑君.公司法在中国的百年历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2).
  [2]荆兆勋.《公司法新论》简评.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3]李慧贤.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与缺陷.法制与社会.2011(1).
  [4]戚卫磊.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以个案为视角对《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之理解和适用.法制与社会.2011(1).
  [5]焦志燕.刺破公司面纱,促进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商场现代化.2008(26).
  [6]石慧荣,石纪虎.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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