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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9-10-26 18:22
【摘要】:一人公司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最初是以一种事实而非法定的公司形式出现于人们的视野中。一人公司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逐渐得到了各国立法的认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立法上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合法性。这一举措顺应了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鼓励投资以及发展、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但是,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其自身特殊性,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相冲突,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威胁。2005年修正后的《公司法》仅用7个条款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简略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试探性的努力,但因其立法比较简单与粗糙,操作性不是太强,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没有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本文在我国新《公司法》实施6年的大背景下,以一人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机制为视角,试图通过分析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造成缺陷的成因等方面的探讨,提出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规定,指出新《公司法》主要从5个方面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了规制: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数量;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制度;规定了必要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公司财务制度及监督制度;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第二部分则主要论述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及成因;指出新《公司法》因其规制一人公司的条文较少,立法技术比较粗糙,在对其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也同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不足包括:发起人责任制度的缺失;缺少对“嗣后一人公司”的规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监督力度不大;人格否认制度设计不够严密,可操作性不强。 第三部分则是针对前述第二部分中指出的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在保护其债权人利益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几点探索性完善建议:规范发起人责任制度;增加“嗣后一人公司”的规定;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一人公司财务制度;完善法人人格否认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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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宏伟;牛广甫;;公司利益相关者保护制度探析[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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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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