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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股权转让的司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5-18 21:21
  <正>【裁判要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从字面含义上进行理解,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包括股东转让未履行出资股权和未全面履行出资股权两种,不包括转让抽逃出资股权。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抽逃出资与其他瑕疵出资所导致法律后果及民事责任基本相同,则二者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亦不应存在差异。因此,应当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进行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概念的厘清:股东抽逃出资是一种独立的瑕疵出资形态
    二、抽逃出资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法理基础
    三、《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立法原意探析
    四、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 邹海林.  法律适用. 2014(05)
[2]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之主体范围——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J]. 肖海军.  法商研究. 2012(04)



本文编号:31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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