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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主体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7 15:33

  本文关键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主体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公司是股东投资获益的拟制法人主体,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从属公司是股东意志的延伸。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企业集团化治理的大背景下,当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管理层为欺诈之不法行为,或母子公司管理层共谋不当利益,或母子公司的董事或经营阶层相同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管理层基于其自身为不法行为的操纵者,抑或为不法行为受益者,往往怠于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母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再投资利益的最终获得者,子公司作为不法行为的直接受害方,现行法未就上述情形赋予子公司和母公司股东任何有效救济,公司形式的立体化,资本链条的加长,无疑让母公司中小股东权利无限限缩,由此造成的侵害也将持续存在。面对有侵害而无救济的法律困境,借鉴美国、日本等地区的应对措施,考虑现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本文试图通过论述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功能价值,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解决上述困境,融入公司法体系,提供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理论框架。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法实体规范蕴含公司制度的法理基础,作为诉讼法程序规范囊括诉讼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程序规范弥补实体法空缺。适格当事人是程序规范的核心内容,本文意在通过对适格当事人的规制,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塑造提供可行性方案,为我国在本土法律体系中引入双重代表诉讼提供思路和建议。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内容。导言部分,主要分析全球性公司兼并重组、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大背景下,针对母公司股东在复杂的公司架构中的利益保护困境,提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通过国外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国内现有相关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等研究手段,对本文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理论进行梳理和重塑,厘清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内部逻辑和外部框架。正文第一部分,介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规范分析方法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定义提供界定,明确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论述诉讼担当理论、中小股东保护理论、实质损害理论等法理基础上,对现行理论学说进行扬弃和批驳,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随后,从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保护母子公司利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平衡的视角,论述代表诉讼的补偿和威慑的功能价值,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提供功能价值上的合理性基础;最后,在对比股东代表诉讼,讨论代表诉讼提起权性质的同时,搭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基本框架,突出适格当事人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正文第二部分,介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无原告则无诉讼,适格当事人制度以原告制度的构建为核心。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公司结构的双重性决定了原告制度的复杂性。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须诉讼主体对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这就要求在保持母子公司充分控股的基础上,对母公司股东与母公司之间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进行限制。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例外情况在于,公司控制人试图通过股份转移、股份交换、换股合并,限制一般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权,使股东因同期股份所有权丧失代表诉讼的资格,相关例外情况下的变通适用也是本文讨论的范围。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在法人独立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而饱受争议,制度设计也应持有相对的谨慎态度。在适格原告取得原告资格的基础上,就其主观方面、前置程序、诉讼担保进行设置,可达到排除无意义诉讼的效果。正文第三部分,介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被告制度。本部分就被告主体范围和被告客观行为范围进行论述。首先,被告范围存在是否包含公司以外的侵权主体的争议,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执一词。基于母公司股东诉权的派生性,被告主体范围应包含子公司可诉的任意不法行为人;其次,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追诉的不法行为形态各异,为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列举式和概括性的规定。正文第四部分,介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样存在双重性。首先,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法律关系的利益相关主体,需要就其诉讼地位进行界定。子公司作为被代位的主体其诉讼地位应与一般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一致,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双重公司结构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放弃诉权,违背了对母公司股东的信义义务,作为实际侵害人诉讼地位相当于实质上的被告,但特殊情况下,其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其次,母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其他股东拥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参与诉讼可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作为实质上的原告参与双重代表诉讼。结语部分,对适格当事人制度中原被告、公司及股东的规制要素进行总结,提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主体制度的规制思路。
【关键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适格主体 母子公司 中小股东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7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0-11
  • 二、国内外现有文献综述11-13
  • 三、本文讨论范围的界定13-14
  •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14-15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15-17
  • 第一章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17-32
  • 第一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概述17-25
  • 一、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法理基础17-20
  • 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争议20-25
  • 第二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功能价值和法律特征25-29
  • 一、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功能价值26-28
  • 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法律特征28-29
  • 第三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主体规制29-32
  • 一、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结构分析29-30
  • 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主体规制的意义30-32
  • 第二章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32-43
  • 第一节 适格原告的前提条件32-39
  • 一、母子公司层面:“充分控股”32-34
  • 二、母公司股东与母公司层面:“同时持股”、“继续持股”34-36
  • 三、母公司股东与母公司层面:持股比例36-37
  • 四、特殊情况下适格原告制度的变通适用37-39
  • 第二节 适格原告的主观条件39-40
  • 一、何为“净手原则”39-40
  • 二、“善意原则”的构建40
  • 第三节 适格原告的必经程序40-43
  • 一、前置程序的设置40-42
  • 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42-43
  • 第三章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被告制度43-46
  • 第一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被告范围界定43-44
  • 第二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被告范围规制44-46
  • 第四章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46-51
  • 第一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46-48
  • 一、母公司的诉讼地位界定46-47
  • 二、子公司的诉讼地位界定47-48
  • 第二节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48-51
  • 一、母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49
  • 二、子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49-51
  • 结语51-52
  • 参考文献52-58
  • 后记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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