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受让取得
发布时间:2017-04-2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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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对外转让纠纷近些年来一直是理论上争议比较大,实践上案件量持续猛增的一类股权纠纷类型。转让人股东与受让人根据双方的意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后,受让人就此便取得了所转让的股权么?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时间点一般都为学者避而不谈,或者一句话带过的问题,因为理论上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标准,实践上纠纷众多,大家观点很难得以统一,本文将逐一论述不同取得时间的利弊,以证明以公司对股权转让行为的承认,作为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时间点,这一观点更加完善,更符合社会的实践。股权顾名思义,即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由于股权涉及到股东自身、公司、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权便形成了三种权利公示,首先股权之于股东是一种私权,是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当涉及到公司利益时,公司也需要一种手段,将股权归属信息公之于外,因此又是一种公司公示;若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外在公示,供公司外第三人查询,这就是第三种权利公示——行政公示。同时股权转让是股权变动中的一种模式,股权变动模式影响着股权受让取得时间点的确定,所以作者又简要介绍了股权变动模式,以保证下文的论述更加顺畅。若想将股权对外转让,首要需要转让人股东和受让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作者假设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法》的范围内作者不作过多介绍,但需要认真研究《公司法》72条及其他情况对股权对外转让的特殊限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不会对转让合同的效力造成过多的影响,这只会影响到股权转让的效力,同时公司的章程虽然可以限制股东将其股权对外转让,但是这种限制也应当是有边界的,禁止转让或者变相致使转让不能,这样的章程内容是无效的。因此无论是公司法72条对股权对外转让的哪一种限制,都不会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有特殊约定,限制股东将股权对外转让,这时将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公司没有通知股东此特殊约定的存在,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二是如果公司通知了公司股东此特殊约定的存在,股东仍旧将其股权对外转让,那么此时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若受让人扫除了取得股权的一系列障碍,那么受让人在何时能够取得股权。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此问题做了一定的研究,分别有合同成立时,股东名册记载时,工商变更登记时等,受让人可以取得受让的股权。作者认为以上观点均存在一定弊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经不起多变实践的检验。最终在修订李建伟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的观点,即得到公司的认可,受让人方能取得股权。即股权转让的双方或一方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公司予以认可后,受让人才能完全取得股权,因为在通知公司并得到公司认可之后,公司才产生了一种为其变更股东名册,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义务。这时受让人的股权才具有了对内对外的双重效力。最后,简要说明股权转让过程中义务和责任何时转移至受让人的问题,因为股权不仅是权利,同时也包含着转让人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能否转移,什么时间转移,是本部分想要论述的问题,希望通过这一部分,能使得本文对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股权取得问题讨论的更加全面。
【关键词】:股权公示 股权转让 取得股权时间 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股权的权利公示与转让模式10-16
- (一) 股权的三种权利公示10-12
- (二) 股权的转让模式12-16
- 二、影响受让取得协议效力的特殊因素16-20
- (一) 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16-18
- (二) 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18-19
- (三) 公司与债权人的特别约定19-20
- 三、受让人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时间20-30
- (一) 合同的成立与履行20-21
- (二) 工商登记变更21-24
- (三) 公司对股权转让的认可24-30
- 四、与受让股权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的转移30-34
- (一) 转让人股东认缴出资部分的认缴义务30-31
- (二) 转让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31-32
- (三) 法人人格否认下的转让人股东的责任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8
- 作者简介38-39
- 致谢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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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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