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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控制权变动过程中的董事义务

发布时间:2017-05-09 09:05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控制权变动过程中的董事义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公司间的并购交易也愈发频繁,通过并购交易使公司的结构得以扩张,成为目前解决企业融资难、逃脱公司困境的一个不二之选。但复杂的并购交易,尤其是控制权变动的过程中,往往充斥着利益的博弈和冲突。2014年5月22日,中国房地产领域的两大企业融创中国和绿城中国同时发布公告,声称双方已经签署了协议,融创将收购绿城24.313%的股份,但仅仅半年过后,这桩一度被寄予厚望的我国房地产界最大的并购案最终以失败而告终,而其中最为显现的原因是在股权变动过程中,转让方宋卫平先生仍以“维护公司产品价值”名义行使其在标的公司中的董事职责而强行罢免受让方已经派驻在标的公司项目子公司的高管,由此引发争议。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但透过本案却反馈出中国公司法无论是在法律条文还是司法实践均未对公司收购过渡期内的董事义务进行规制的缺陷,对于传统公司法里的董事义务提出一个挑战。因为在传统公司法中并未对控制权变动过程中的董事提出针对性的要求,也未有判例可以用来弥补本案中的空白。特别是对于我国这种“股东”和“董事”身份经常合二为一的股权转让交易而言,对于控股股东和董事身份竞合的“股东董事”来说,其对公司和新股东的义务如何界定,权力的边界在哪,究竟是对股东承担义务还是对于公司承担均是本文拟要研究的对象。为此,本文将以融创收购绿城事件中爆发的管理权冲突为样本进行研究,通过对公司控制权变动与董事义务的概念的梳理,结合案例发现目前实践中关于传统公司法理论下董事义务在新形式中的一个困境。通过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脉络梳理以及对域外法域中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和归纳,进而有针对性的对于目前我国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从而论证出公司控制权变动过程中,尤其是在公司收购的过渡期内董事义务的界定与救济。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融创收购绿城事件中管理权冲突的起因、发展与最终结果,通过对整个案例的描述来引出案件中的争议点,作为选题的由来,从而引出本文将要研究的法律问题及研究价值。文献综述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相关理论的综述与归纳,为本文的写作奠定理论基础。最后是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及法经济学研究法。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遵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什么是公司控制权变动,以及目标公司的董事在控制权变动过程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包括召集股东会议的义务、积极获取和跟进政府审批的义务、保密义务、合同义务及维护目标公司稳定经营的义务等。再通过对融创收购绿城事件中争议点的分析,提出目前实践中董事义务在公司控制权变动这一特定过程中应用的困境,即对于目标公司董事在控制权变动的过渡期需要履行怎样的信义义务,若交易合同对董事行为有限制,那么董事违反合同的话是追究其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还是公司法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此外,对于我国常见的控股股东与董事双重身份下的“股东董事”应该如何去规制。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董事信义义务的起源以及各种不同的学说,包括信托说、代理说等,并介绍了董事信义义务的二元划分,即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并简要介绍两者的区别。随后,通过对域外法域下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及实践的归纳与总结,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对董事信义义务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从而引出公司控制权变动下对于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是对控制权变动过渡期的董事需要科以严格勤勉和严格忠实的信义义务标准。第三部分根据前述的理论基础对融创收购绿城事件中的各个争议点进行基于董事信义义务的分析,通过对董事信义义务的原则、范围、对象等来阐明对融创收购绿城案件的看法。笔者经过分析后认为,在公司控制权变动背景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原则应不仅仅看“形式”上的合规性,更要看“实质”上的标准;董事信义义务的范围中不仅仅包括“资产”的处置,也应包含重要“人员”的变动;而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则应认为是董事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第四部分先对我国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进行介绍,结合融创收购绿城的案例概括目前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然后结合控制权变动过程中董事义务规制的重要性提出当前我国需要完善控制权变动过程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建议,主要从立法、协议条款、司法裁判三个方面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首先,立法上要引入股东信义义务和扩张归入权的适用范围,股东信义义务有助于限制双重身份董事的权力,更好地规制其行为决策,归入权的扩张解释可以弥补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其次,协议条款上建议增加收购方的同意和“分手费”条款,收购方的同意可以增加新股东的话语权,从长远角度维护公司的权益,分手费的设置则量化了公司的损失,有助于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进行判断和界定;最后,在司法裁判方面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和股东派生诉讼,商业判断规则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适中勤勉和严格善管的双重标准,股东派生诉讼则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的诉权可以穿透认定。
【关键词】:公司收购 控制权变动 董事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7
  • 一、问题的提出10-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
  • 三、文献综述11-15
  • 四、主要研究方法15
  • 五、论文结构15-16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6-17
  • 第一章 公司控制权变动与董事义务17-22
  • 第一节 公司控制权变动及其特点17-18
  •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变动中的董事义务18-19
  • 第三节 公司控制权变动下董事义务的实践困境:以融创绿城案为例19-22
  • 第二章 公司控制权变动背景下董事义务的边界22-31
  • 第一节 董事的基本义务:信义义务的兴起与内核22-23
  • 第二节 域外法域董事义务的表现:信义义务的发展23-28
  • 一、“实践标准导向”的美国23-25
  • 二、“公司自身主义”的英国25-27
  • 三、“高度勤勉主义”的德国27
  • 四、“折衷主义”的日本27-28
  • 第三节 公司控制权变动背景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要求28-31
  • 一、严格勤勉标准28-29
  • 二、严格忠实标准29
  • 三、小结29-31
  • 第三章 融绿之争基于董事信义义务的分析31-36
  • 第一节“实质”或“形式”:董事信义义务的原则31-32
  • 第二节“人员”与“资产”:董事信义义务的范围32-33
  • 第三节“股东”还是“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33-36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的问题与改革:融创与绿城之争的启示36-45
  • 第一节 现有公司法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及其不足36-38
  • 一、董事信义义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36
  • 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不足36-38
  • 第二节 公司控制权变动背景下董事义务规制的重要性38-39
  • 第三节 公司控制权变动背景下董事义务规制的建议39-45
  • 一、立法上的修订:引入股东信义义务与扩张归入权39-41
  • 二、交易协议上的设置:收购方的同意与“分手费”条款41-42
  • 三、司法裁判上的思路:商业判断规则与股东派生诉讼的穿透42-45
  • 结论45-46
  • 参考文献46-51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51-52
  • 后记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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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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