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法总则的再生

发布时间:2022-12-10 03:11
  现行公司法总则的大部分条款被提取到民法总则,剩余条款已然难以担当总则的功能与作用。从域外立法来看,因对商事组织存在不同认识,各国和地区的经验并不相同。英美法对公司和合伙采取区别立法的模式,并受其立法传统影响而一般不设总则;大陆法有关商事组织的立法,在民法典中普遍设有法人的一般规定,民商分立的国家和地区还在商法典中设有总则。日本公司法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之后,则将商法典有关公司的一般规定也移植到了公司法中。从企业发展史和企业法律形态的结构来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质上类似于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是一种替代性组织。未来公司法宜选择重构路径,通过一并对企业形态进行改造,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造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合伙等,并整合到公司法中,编纂完备的公司法典。借鉴日本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可将目前国内学者所主张的商法通则等内容作为基础,进而重构公司法的总则。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 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提取与后遗症
二 “营利法人”范畴下公司法总则重构的局限
    (一) 法人与营利法人的立法逻辑区分
    (二) 公司法总则的重构逻辑
三 比较法上公司法总则的制度性安排
    (一) 合伙
    (二)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立法例
    (三) 日本立法例
四 企业形态的改造与公司法总则重构的另一种可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入典”的正当性质疑——兼评《民法总则》“法人章”的立法技术[J]. 薛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2]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J]. 钱玉林.  法学研究. 2018(03)
[3]《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7(04)
[4]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J].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2017(04)
[5]民法总则草案中法人分类体系的突破与创新[J]. 赵旭东.  中国人大. 2016(14)
[6]《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J]. 薛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7]论民法中的决议行为 从农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J]. 王雷.  中外法学. 2015(01)
[8]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历史演变和现代化改革[J]. 钱玉林.  环球法律评论. 2009(02)



本文编号:371593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71593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f52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