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2-12-11 06:23
基于类推适用原则,破产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实施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消极行为,其应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实施其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行为,股东应在造成损失或获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股东部分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从程序启动的角度而言,可以由股东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决是否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提出申请的,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应当参照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予以审查。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破产程序能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责任模式和范围
三、处置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判决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以实体权利转让与执行权利的获得为中心[J]. 张卫平. 现代法学. 2007(05)
本文编号:371829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破产程序能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责任模式和范围
三、处置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判决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以实体权利转让与执行权利的获得为中心[J]. 张卫平. 现代法学. 2007(05)
本文编号:371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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