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决议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7-05-1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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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历史使命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依据,尝试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俗称“三会制度”)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取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从此股东会和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股东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观点改变了以往厂长(经理)一人独裁。但是,在资本民主原则下,小股东无法与大股东相抗衡,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压制。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所谓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2005年《公司法》修订引入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包括确认决议无效与撤销决议的制度(本文只讨论公司决议撤销制度),将其规定在总则当中。此次《公司法》修订特别注意给公司更多内部自治的空间,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只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即认可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公司决议是否合理,,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属于公司自身判断的问题,司法机关不应当介入。但是,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规定不够细致,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简单抄袭公司法的规定,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做法给予细化。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公司决议撤销制度之间天然存在紧张关系,是不是公司决议有任何程序瑕疵都必然导致公司决议被撤销?例如实践中出现的通知期限比公司法和章程规定期限少一天,但是该股东实际早已知晓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已经知晓会议审议内容,对此,国外规定了裁量驳回制度,即对于轻微的程序瑕疵,如果不影响决议的结果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借鉴。笔者从北大法宝网站的案例库发现北京、上海两地法院的6件裁量驳回的案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为未来制度修订提出了四点建议。考虑到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被告即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原告提供担保。笔者查阅北京、上海两地128个判决文书却没有发现一件原告提供担保的案例,关于诉讼担保的规定沦为具文。笔者认为,被告忽视此项权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将这一切都归结于此则难以令人信服。在笔者看来制度规定的简陋可能才是问题的关键。论文从提出担保需要具备的条件、担保请求的提出期间、原告免于担保的情形、不提供担保的后果、如何确定担保数额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鉴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转的便利性和可能存在的滥用决议瑕疵诉讼获取不正当收益行为,笔者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的时间予以限制,只有在公司会议通知发布前享有股东资格者方享有撤销权。除此之外,公司决议撤销制度不得不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法院作出撤销抑或不撤销公司决议的判决后,该生效判决的效力如何?笔者从既判力和溯及力两个方面予以回应。对于既判力的争议似乎不大,学者大都认可原告胜诉判决既判力扩张,但是在笔者看来原告败诉的判决同样存在既判力的扩张,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有关。对于判决溯及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争议决议是否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如果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应当承认判决的溯及力。
【关键词】:公司决议 撤销 裁量驳回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 公司决议撤销权行使的主体11-16
- (一) 公司决议撤销权行使主体之股东11-14
- (二) 公司决议撤销权主体范围扩张14-16
- 二、 公司决议撤销权行使的情形16-26
- (一) 召集程序瑕疵16-21
- (二) 表决方式瑕疵21-24
- (三) 公司决议内容瑕疵24-26
- 三、 公司决议撤销权的限制26-38
- (一) 诉讼担保制度26-28
- (二) 裁量驳回制度28-36
- (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时间限制36-38
- 四、 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判决的效力38-41
- (一) 既判力及其扩张38-39
- (二) 关于判决的溯及力39-41
- 结论41-42
- 参考文献42-46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6-47
- 后记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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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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