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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6 07:01

  本文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而由此导致的有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商法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却争论不休、做法各一。本文主要对我国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合同生效后相关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其中关于我国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为核心内容,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瑕疵出资的法律内涵。本文认为所谓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出资与公司法、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或是股东用以出资的资产或对资产所拥有的权利本身存在瑕疵等情形。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赞同“有效说”。 第二部分:指出在判断分析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时,应把民商法规则衔接起来妥善把握适用、辩证运用商法和民法理论。 第三部分:主要说明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原因。从出让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及善意受让人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角度分析,得出:股东出资与其资格的取得并非绝对对应关系,对出资存有瑕疵的股东,并不必然导致股东丧失其资格;股权出让人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隐瞒出资瑕疵这一事实,对善意受让人的股权转让和行使并无实质性影响,不构成欺诈,,受让人也无权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第四部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通过分析审判实践与立法发展及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责任承担取决于受让股东受让该瑕疵股权时的主观状态:受让时明知或应知股权存有瑕疵,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善意时不承担责任。此原则兼顾了公平与安全、过错与责任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责任承担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6;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7
  • 目录7-8
  • 序论8-9
  • 本论9-27
  • 一、瑕疵出资的法律内涵9-11
  • 二、研究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原则11-13
  • (一) 衔接适用民商法规则11
  • (二) 辩证运用民商法思维11-13
  • 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3-21
  • (一) 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出让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14-16
  • (二) 交易受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16-21
  •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21-27
  • (一) 审判实践与司法解释演变22-24
  • (二) 最新司法解释定论合理性评价24-27
  • 结语27-29
  • 参考文献29-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李后龙;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的法理思考——基于商法的特征和原则[J];法律适用;2004年04期

2 张勇健;;新《公司法》的先进理念与公司诉讼[J];法律适用;2006年Z1期

3 古锡麟;李洪堂;;股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J];法律适用;2007年03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东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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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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