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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抽逃出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2-11 14:12
   资本制度改革必然会波及到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和已有的规则架构。尽管《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都已修改并实施,但是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监管及相关行政处罚的规则却没有任何改变。实证研究表明,抽逃出资行政责任案件较为罕见,而根据规范分析,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并未侵害社会经济秩序,仅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行政责任方面,应废除普通公司的抽逃出资行政责任,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监管,完善公司年度报告制度以及行政责任。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抽逃出资行为行政责任的实证研究
    (一) 样本数据和来源
    (二) 样本数据的描述统计分析
        1. 从案件的时间上分析
        2. 认定的结果和方式
    (二) 深度个案访谈研究
    (三) 小结
三、对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规范分析和法理解读
    (一) 关于抽逃出资概念的规范分析
    (二) 抽逃出资与公共利益
三、删除“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的抽逃出资行为的原因
四、股东出资行为行政责任的修改建议
    (一) 废除普通公司的抽逃出资行政责任
    (二) 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监管
    (三) 完善公司年度报告制度相关行政责任
结语



本文编号:403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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