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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08 09:18

  本文关键词: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本文旨在对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制度,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规制董事滥权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全文除了导言和后记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董事的分类不同,其职权范围不同,因而其义务和责任也就不同,但无论其称谓如何,均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董事的法律地位是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产生的法律基础,主要是指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就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而言,大陆法系有委任关系说、准委任关系说、法定关系说等几种,而英美法主要有信托关系说、准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特殊关系说等几种,作者认为在我国董事的法律地位应采“准委任关系说”。关于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中“第三人”的范围,作者提出就我国目前应狭义解释,即限定为股东和债权人,且股东范围应限于直接受损害的股东。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义务,现代两大法系公司法都认为董事不仅对股东有义务,而且对债权人也负有义务,期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对于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通过对两大法系中的通说——法定责任说(大陆法)和侵权责任说(英美法)的比较分析,作者认为基于我国民法的大陆法系传统,从狭义上讲应将其视为公司法上特别规定的责任;而广义上讲则可分为公司法特别规定的责任以及一般侵权责任,而且两者有发生竞合的可能。最后,作者又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之关系作了分析比较,认为两者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同时,两种责任在责任主体、性质、对象和内容上又有明显的区别,如前者主要是一种法律义务,而后者主要指道德上的义务。 第二部分分析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整体构架,这部分主要从责任样态、责任认定、责任范围、责任的追究方式以及责任的限制与免除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作者提出,就责任样态而言,包括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中对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在公司进行不实信息披露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公司并购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在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其中第一种和第四种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的,其余两种则是对股东和和债权人的。从法定责任性质的视角出发,关于责任的具体认定,对责任主体应借鉴日韩的立法,对董事的范围作扩张解释;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一是需为职务行为,二是存在损害(股东仅为直接损害)且损害与董事行为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三是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不仅包括董事直接实施的行为,也包括董事参与作出违法决议的行为;而在归责原则上,大陆法国家均采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的是日韩商法采主观归责原则,而台湾地区则采客观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作者认为我国应以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就责任范围而言,债权人应有权就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请求赔偿,而股东则应仅限于直接损害。在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即对责任的诉讼追究方式上,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作者提出应赋予第三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从增强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可诉性角度出发,合理分担双方的举证责任,如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参照美国作法,采事实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主观要件的举证上,采取推定过错原则。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与公司共负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在公司破产时还应采取一些特殊规则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就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而言,一般并无具体立法,但其理论基础可参照一般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其免除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和法院,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可采商业判断原则,以此认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同时为减轻董事在经营决策中所承担的风险压力,英美国家普遍采取的董事责任保险也应为我国所借鉴。 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论述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现状与完善。作者认为,由于对公司机关理论的不恰当运用,以及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我国现行立法中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已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为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无论是从现代公司法理角度,还是从我国公司法实践来看,都有必要完善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这项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和弥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空白。作者提出,对于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建构,必须考虑促进公司效率与保障交易安全两者之间的平衡,因此在具体立法模式的选择上,鉴于我国目前的公司发展现状,应采日韩模式,且应注意保持民商法体系的完整性,不仅在民法中规定法人民事责任的两罚制,而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完善。关于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作者以上文中的四种典型样态为例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在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注重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再局限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而且应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第三人诉权的实现。其中特别提及,就我国开展较早也较为典型的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不实案件的审理,相关司法解释同样存在许多不足,因此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相关诉讼制度仍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最后,作者通过对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的分析,提出对我国目前的共同诉讼制度的一些改进意见,如从适用争议范围及权利登记程序要件的改进上来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和鼓励第三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董事 民事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12.29;D913
【目录】:
  • 内容摘要3-6
  • Abstract6-12
  • 导言12-14
  • 一、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14-32
  • (一) 董事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4-17
  • 1、董事的概念和分类14-15
  • 2、董事的法律地位15-17
  • (二) 第三人范围的界定17-19
  • (三) 董事对第三人的义务19-25
  • 1、董事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20-22
  • 2、董事对第三人的信义义务22-25
  • (四)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25-29
  • 1、法定责任说25-26
  • 2、侵权责任说26-28
  • 3、小结28-29
  • (五) 公司社会责任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之关系29-32
  • 二、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架32-56
  • (一) 董事承担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样态32-39
  • 1、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中对第三人的担保责任32-33
  • 2、董事在公司进行不实信息披露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3-34
  • 3、董事在公司并购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4-37
  • 4、董事在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7-39
  • (二) 法定责任视角下的第三人责任的认定39-45
  • 1、责任主体39-40
  • 2、构成要件40-43
  • 3、归责原则43-45
  • (三)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范围45-46
  • (四)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追究46-51
  • 1、关于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46-48
  • 2、诉讼的具体实现48-50
  • 3、公司破产时的特殊规则50-51
  • (五)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51-56
  • 1、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的理论基础52-53
  • 2、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免除与商业判断原则53-54
  • 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化54-56
  • 三、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56-73
  • (一)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完善56-64
  • 1、我国现行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之不足56-57
  • 2、完善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57-58
  • 3、完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价值目标58-60
  • 4、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建构60-64
  • (二)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64-70
  • 1、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中对第三人的担保责任64-66
  • 2、董事在公司进行不实信息披露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66-67
  • 3、董事在公司并购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67-69
  • 4、董事在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69-70
  • (三) 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借鉴70-73
  • 参考文献73-7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6-77
  • 后记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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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3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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