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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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事会作为一个舶来品,一直都不为人们所重视,立法上表现为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实用性不强,实务上则造成职权的空泛化,成为人人诟病的“花瓶”。究其原因,监事会缺乏实质的监督职权,即使发现公司治理出现了问题,也是“有心杀敌,无力回天”。从世界范围来看,设立监事会的国家,基本上都赋予了监事会诉权,应该说这不是偶然的,一方面反应了世界各国普遍强化监事会职权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监事会诉权可以对约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2006年《公司法》的修改赋予了监事会诉权,应当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进步,然而,从实际效用来看,上述问题并未有所改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监事会诉权缺乏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没有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以至于实际效用大打折扣;其次,对监事会缺乏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最后,无完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监事会在行使诉权上既没有责任感又没有制度保障,更没有现实的利益驱动,以致于诉权并没有成为监事会制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力工具。另外,面对出现的监事会诉讼案件,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立刻显现出来,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之下,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各自为阵,我们不难想象赋予监事会诉权到底有多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的状况并不是监事会诉权自身缺陷造成的,而是法律借鉴上存在的疏漏。任何法律制度的变革和修补均不应单兵冒进,不能忽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国内的现实背景,监事会诉权也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法律条文,而是从权利到制度再到保障措施的一整套的法律规制。笔者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正视我国监事会诉权之困境,并试图寻求解困的路径。 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对监事会诉权的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监事会诉权进行界定,包括对监事会这一公司内部监督主体的界定和诉权行使内容的界定。其次,又分析了赋予监事会诉权的必要性。任何法律规定背后,都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赋予监事会诉权也是基于现实需要,而非立法者的主观臆断。在笔者看来,监事会诉权的产生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占据主导作用,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公司内部不存在监督机构。《公司法》出台以后,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原来的“老三会”成为“新三会”,其中包括监事会。但在原有观念的制约下,监事会基本上是以一种附属品的姿态出现,赋予监事会诉权也就没有太大必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这样的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强化监事会职权的呼声日渐高涨,也就促使赋予监事会诉权成为一种迫切需要。而且,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赋予其诉权,能够使得监督作用更加有效发挥。再者,监事会制度本来就是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赋予监事会诉权也是为了更好的与国外接轨。另外,笔者也分析了监事会诉权存在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赋予监事会诉权是强化监事会职能的表现,其理论基础应当是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公司监事会诉权的困境。《公司法》对监事会诉权的规定极其简单,主要是第152条,以致于现实中难以适用。监事会诉权行使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原告如何确定;公司在诉讼中的尴尬地位;是否存在前置程序存在争议;诉讼费用承担缺乏具体规定;缺乏行使诉权的激励机制;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针对所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为完善监事会行使诉权的法律规制做铺垫。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立法的借鉴。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典型的内部监督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不同模式下,对监事会诉权的规定不同,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与各自的国内现状相适应。笔者在分析之后,指出两点需要借鉴的地方:确立监事会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和确立监事单独诉权。 最后一章主要是对我国公司监事诉权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意见,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首先结合第二部分所提到的困境,提出了监事会行使诉权的程序构造。其次,针对现实中监事会怠于行使诉权的现象,也规定了相应措施,如追究监事会责任和赋予个别监事诉权。再次,针对监事会行使诉权的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方面是设置激励机制,鼓励行使诉权;另一方面是约束机制,防止其滥用诉权。最后,提出强化监事会独立性,并对如何防止监事会行使诉权过程中出现的合谋提出看法。
【关键词】:监事会 诉权 代理成本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监事会诉权概论10-17
- (一) 监事会诉权的界定10-11
- (二) 赋予监事会诉权的必要性11-12
- (三) 监事会诉权的理论基础12-17
-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诉权之困境17-24
- (一) 原告如何确定17-18
- (二) 公司在诉讼中的尴尬地位18-20
- (三) 是否存在前置程序存在争议20
- (四) 诉讼费用的承担缺乏具体规定20-21
- (五) 缺乏行使诉权的激励机制21
- (六) 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21-24
- 三、监事会诉权之域外立法比较及其借鉴24-28
- (一) 德国模式24-25
- (二) 日本模式25-26
- (三) 上述两种模式的借鉴意义26-28
- 四、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诉权的法律规制28-42
- (一) 监事会诉权行使的程序构造28-34
- (二) 监事会怠于行使诉权的救济34-37
- (三) 监事会诉权行使的激励与约束37-40
- (四) 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40-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5
- 致谢45-46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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