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高管的诚信义务
发布时间:2017-08-23 03:02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高管的诚信义务
【摘要】:当代社会,世界各国经济的扩张和全球经济已然一体化,使得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东成千上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成为不争事实,于是就出现一个代替股东管理公司的角色,即公司高管。公司高管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了董事的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受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委任关系说”等。无论基于何种学说,公司高管都凭借自己的身份,拥有了管理公司的权利,因而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实际运营,所以其权利扩张的趋势日益明显,公司治理结构也随之发生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高管(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公司高管权利的日益扩张,增加了其滥用权利的机会。正是因为公司高管的这些滥用行为,使得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使公司高管诚信义务的产生其及长期存在成为必然。发达国家对公司高管诚信义务研究起步较早,国家法治环境也比较优越,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比较健全。公司高管侵吞公司资金、利用公司进行担保等方面在民法侵权理论中基本能够涵盖,我国公司法也有相应的规则。美国的公司机会准则、法国自我交易主体的全面性、日本和德国对于公司“归入权”的规定等都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应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诚信义务主要包括忠实和善管义务。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诚信义务作了专章规定,但仍然在公司高管诚信义务承担的主体、义务的内容和结构、责任追究和立法层级结构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要弥补这些缺陷,立法应细化公司高管诚信义务的行为标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高管的监督;完善公司高管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公司高管 诚信义务 制度缺陷 法律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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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雨晨;公司经理的勤勉义务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72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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