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关键词: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基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英美国家的判例法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形成了公司法上至关重要的公司机会规则并渐于成熟。但是,公司治理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变化,董事、高管为攫取更多的自身利益使得非法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现象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司空见惯,大陆法系国家也都相继引入公司机会规则,以缓和各国经济运行中董事的私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矛盾。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等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做了原则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公司机会规则,为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时至2014年新《公司法》的修订,这一规则在我国已实施了九个春秋,但始终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实质性的发展。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存有许多疑问。例如: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董事的抗辩事由、董事违反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等。而这些问题正是公司机会规则确立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文献大多是介绍英美国家的理论,往往大同小异。因此,研究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机会规则迫在眉睫。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由五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相关案例的引入,来佐证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阐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不明、缺乏合理利用公司机会情形的规定、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完善,等等。第二部分分别列举了国外及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国外主要利用利益和期待利益、经营范围标准、公平性标准、两步分析法、权力滥用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来认定公司机会。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刘俊海教授、徐晓松教授和王影丽教授的观点。第三部分介绍了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抗辩事由。明确了董事以及公司高管对公司机会并不是绝对禁止其利用,而是有条件的允许其利用。但是,由于各国认定标准的不同,导致针对不同标准的抗辩事由也不一样。归纳起来,这些抗辩事由主要是:公司放弃机会、公司不能利用机会、交易相对方不同意、董事凭借个人能力获得机会。第四部分是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救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至于法律救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救济可以说是殊途同归,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返还和拟制信托两种救济方式更具有代表性。第五部分从五个方面对我国重构公司机会规则提出了完善建议,分别是明确界定了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明确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合理情形、完善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法律后果、增加对离任董事的规制以及区分对待不同的董事五个方面。
【关键词】:董事 公司机会 认定标准 抗辩事由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中文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2
- 一、问题的提出12-14
- (一)典型案例12-13
- (二)本案反映的主要问题13-14
- 二、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14-21
- (一)域外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14-20
- (二)我国理论界关于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20-21
- 三、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抗辩事由21-24
- (一)公司放弃机会21-22
- (二)公司不能利用机会22-23
- (三)交易相对方不同意23
- (四)董事凭借个人能力获得机会23-24
- 四、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救济24-26
- (一)法律后果24-25
- (二)法律救济25-26
- 五、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规则的重构26-33
- (一)明确界定公司商业机会27-28
- (二)明确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合理情形28-30
- (三)完善董事谋取公司机会的法律后果30-31
- (四)增加对离任董事的规制31-32
- (五)区分对待不同的董事32-33
- 结束语33-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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