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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实践对我国微博名誉权保护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04-08 16:14

  本文关键词:英美法律实践对我国微博名誉权保护的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微博名誉权属于名誉权的一种,既有名誉权的普遍特征,又具有其特殊属性。传统规制名誉侵权的法律仍然适用微博名誉权,但是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世界,当前的法律已明显滞后,很难适应微博这种全新的交流方式的发展。例如,提起微博名誉侵权之诉的原告身份应如何界定?何种形式的侵权方式才能被认定为微博名誉侵权?当表达自由与微博名誉权出现冲突,法律应当如何平衡两项权利?公民舆论监督权遭遇官员微博名誉权,孰轻孰重?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的微博名誉权保护是否应当差别待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浪微博在名誉侵权之诉中,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侵权责任?面对涉外微博名誉侵权之诉,法官又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权?英美两国诽谤法发展历史悠久,在几百年的历史实践中各自总结出了一套赋有本国特色的诽谤法原则。而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两国在诽谤法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尤其值得我国的借鉴。因此,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在分析、解决问题的同时,结合英美两国的法律实践为我国微博名誉权保护提出建议。 第一章对微博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进行概述。第一节通过介绍由国内首例起诉微博服务提供者案例作为开篇并提出问题,,引出下文法理论述;第二节、第三节分别介绍了微博名誉权的概念及微博名誉侵权的特征。微博名誉权属于名誉权的一种,具有名誉权的普遍特征,但在侵权主体、侵权手段、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以及管辖法院确定等方面又为名誉权保护实践提出了难题。第二章对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态进行了详细介绍。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仍然沿用传统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又具有明显的网络特征。我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分配规定了基本原则,采用“提示原则”和“明知原则”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第三章详细介绍了英美两国微博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实践。通过对两国典型的微博名誉侵权案例的分析,深入地探究了当前两国保护微博名誉权的法律原则及法律实践。此外,第三节对比了两国重要的诽谤法制度,便于更加清晰地展示不同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第四章着重介绍英美两国微博名誉权保护法律实践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英国正在进行的诽谤法改革确立的“实际损害”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诚实意见”原则,以及美国权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方式、区别对待一般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以及对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制度等都对我国之后的微博名誉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微博 名誉权 英美法律实践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7;D92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导言11-12
  • 第一章 微博传播中的名誉侵权12-21
  • 第一节 “博警”诉新浪微博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案12-16
  • 一、 案情回顾12
  • 二、 案情分析12-13
  • 三、 新浪微博站内服务条款制度创新13-16
  • 第二节 微博名誉权的界定16-18
  • 一、 名誉权16
  • 二、 微博名誉权16-18
  • 第三节 微博名誉侵权的特征18-21
  • 一、 侵权主体的多样性18-19
  • 二、 侵权手段的隐蔽性19
  • 三、 与表达自由时有冲突19-20
  • 四、 管辖法院难以确定20-21
  • 第二章 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态21-30
  • 第一节 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21-26
  • 一、 行为人实施名誉毁损行为21-23
  • 二、 受害人因名誉毁损行为遭受损害23-26
  • 三、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6
  • 第二节 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形态26-30
  • 一、 提示原则27-29
  • 二、 明知原则29-30
  • 第三章 英美微博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实践30-42
  • 第一节 英国凯恩斯诉莫迪 twitter 名誉侵权案30-34
  • 一、 案情回顾30-31
  • 二、 案情分析31-32
  • 三、 法律适用32-34
  • 第二节 美国 Stratton Oakmont 诉 Prodigy Services 案34-40
  • 一、 案情回顾34-35
  • 二、 案情分析35-37
  • 三、 法律适用37-40
  • 第三节 英美两国诽谤法比较分析40-42
  • 一、 宪法对英美两国名誉权保护的影响40
  • 二、 名誉侵权责任形态在英美两国的不同标准40-41
  • 三、 英美两国诽谤法的实践较量41-42
  • 第四章 英美两国诽谤法实践对中国立法的启示42-50
  • 第一节 英国诽谤法改革对中国的启示42-44
  • 一、 证明存在“实际损害”是提起诽谤之诉的前提42-43
  • 二、 “发表的言论事关公共利益且自己态度负责”可作为被告抗辩理由43
  • 三、 “诚实意见”原则43-44
  • 第二节 美国诽谤法司法实践对中国的启示44-47
  • 一、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44-45
  • 二、 区别对待一般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45-47
  • 第三节 中国微博名誉权保护的立法构想47-50
  • 一、 立案标准47
  • 二、 归责原则47
  • 三、 抗辩事由47-48
  • 四、 涉外管辖权48-50
  • 结语50-51
  • 参考文献51-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致谢56-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马涛;试论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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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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