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自卫权 ——兼论有关国家自卫权的两个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03 03:30
自卫权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权利久已存在,而且通常被称为国家固有的权利。但是,自卫权的功能及其重要性在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是不同的.在个别安全保障体制下,由于不存在战争非法化的问题,国家可以自由地运用战争推行其国家政策,此时自卫权只具有某种道义上的意义,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然而,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对国家使用武力权利的法律限制逐步加强,直到最终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确定,自卫权作为使用武力的合法根据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自卫权的确切含义及其适用范围的问题也成为当代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自卫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它的行使无需经过任何协定的授权。但在《联合国宪章》以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国际社会中,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第一,一国只有在遭到武力攻击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自卫权;第二,自卫行动所针对的对象是进行武力攻击的团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可能是恐怖组织;第三,行使国家自卫权的主体,通常是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但也包括进行集体自卫的其他国家;第四,行使国家自卫权的时间,是遭受武力攻击之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在遭受武力攻击之前;第五,行使国家自卫权的...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家自卫权概述
一、国家自卫权的性质
二、国家自卫权的由来
三、国家自卫权与集体安全体制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一、自卫的前提
(一) 武力攻击的界定
(二)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与迫近的武力攻击
二、自卫的对象
三、自卫的主体
四、自卫的时间
五、自卫的方式与程度
第三章 有关国家自卫权的两个热点问题
一、先发制人的自卫权
(一)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由来
(二) 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的合法性
(三) 美国和英国对伊拉克的战争不属先发制人的自卫
二、反恐自卫权
(一) 反恐自卫权问题的由来
(二) 美国对“9·11事件”进行的反恐战争的自卫性质
(三) 与反恐自卫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16527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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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国家自卫权概述
一、国家自卫权的性质
二、国家自卫权的由来
三、国家自卫权与集体安全体制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一、自卫的前提
(一) 武力攻击的界定
(二)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与迫近的武力攻击
二、自卫的对象
三、自卫的主体
四、自卫的时间
五、自卫的方式与程度
第三章 有关国家自卫权的两个热点问题
一、先发制人的自卫权
(一) 先发制人自卫权的由来
(二) 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的合法性
(三) 美国和英国对伊拉克的战争不属先发制人的自卫
二、反恐自卫权
(一) 反恐自卫权问题的由来
(二) 美国对“9·11事件”进行的反恐战争的自卫性质
(三) 与反恐自卫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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