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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倡导下的投资法院体系的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7 11:39
  现行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是基于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起来的,这一机制在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间具有强烈的不对等性——侧重于保护投资者。随着全球经济的交融愈加密切,欧盟成员意识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民也开始进行海外投资。同时他们也更多以东道国身份出现在仲裁庭,而最终的裁决基于现行的ISDS机制很容易侵犯他们的国家政策。从2014年欧盟颁布TTIP草案开始,投资法院体系(以下简称ICS)就成为欧盟最具创造性的提议,ICS现阶段在CETA和EU-Vietnam FTA中得以采用,但并未真正施行,所以目前ICS仍处于设想阶段。不同于以往的局部调整,ICS是对现行ISDS机制革命式的突破,所以在ICS的推行上需要十分谨慎。只有将ICS的利与弊分析清楚,才能判断ICS是否具有可行性,ICS下一步应当往何处发展。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ICS的进步性
    (一) 保护东道国的规制权
    (二) 决定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提升
    (三) 条约解释的规范化
    (四) 程序的透明度增强
二、ICS的局限性
    (一) ICS的必要性
    (二) ICS的包容性
    (三) ICS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 ICS的统一性
三、小结



本文编号:36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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