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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16 04:12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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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上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截至目前,海上货物运输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这些公约均具有时代的先进性,且均对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等作出相关规定。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海上运输业及国际贸易具有重要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选择的结果,其理清了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促进了航运业的发展,是正义、公平、效益等价值观的体现,极具合理性。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海上运输业与国际贸易也在不断地发展,船货双方的实力与地位均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这些推动了国际海运立法的不断修改,该制度的存废也日益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行《海商法》大量借鉴了《海牙规则》的相关内容,而对于上述相关公约我国均未加入,且我国《海商法》从1992年制定到现在尚未作出任何改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最新立法在《海商法》中未得到体现,特别是在目前处于取消该制度的国际立法趋势的大环境下,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对我国航运秩序及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现阶段我国废除该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我们应立足国情,根据本国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正确看待这一制度。本文在分析国际海运立法及其适用情况的基础上,在国际层面剖析了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并根据国际海运业发展的实际阶段,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分析目前我国是否应当废除该制度,并提出相应对策。首先,文章的第一章,过失免责制度概述,系统的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美国《哈特法》初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该制度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对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时的责任制度的规定,初次将过失免责引入国际立法,并简要分析承运人的这项制度确立后的实施效果。该制度的确立,不但在国际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海牙规则》,或是诸如荷兰、法国、德国等政府迅速批准加入了《海牙规则》,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或是诸如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希腊、法国、美国等国家政府根据公约的承运人责任的这一基本精神通过国内立法,不同层次的将该制度引入国内法。此外,该制度的存在对国际海运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承运人因这一制度的确立而获得利益,并以此来发展航海业,加强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因而减少货主的损害,促使国际航海业的迅速发展;《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做了一些修改,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海牙规则》的根基,没有触及《海牙规则》的核心——承运人的过失免责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力量的逐渐显现,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日趋高涨,制定并通过了《汉堡规则》,彻底否定了该制度,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虽然《汉堡规则》是国际海运立法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但因其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适用情况并不乐观,对航海业的影响比较小;为统一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2008年通过了《鹿特丹规则》,废除该制度,并由货方承担举证责任,增加了货方索赔的难度,广受瞩目并引发了各界的争论。第二章,在前文分析介绍该制度的历史沿革概述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其存废,包括保留和废除的理由,明确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海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国际公约、国内立法,还是航海实务的案件处理,均出现废除的趋势,承运人过失免责的废除已成为未来国际航运法律的发展趋势。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废除过失免责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运人的成本与运费以及对现行海上保险业、共同海损制度、船舶碰撞制度等相关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第三章,分析了应如何完善我国的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立足我国客观国情,作为航运大国与贸易大国,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应该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尽管目前各国对废除过失免责的态度各异,该制度的取消前景并不明朗,但鉴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先进理念,定将对今后国际承运人航运制度及各国国内立法产生深远影响。深入研究过失免责制的废除对我国国际航运及立法产生的影响非常必要,文章讨论了过失免责制的废除将对我国造成怎样的利弊效应。此外,分析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面对过失免责制废除的历史趋势,我国应如何应对。虽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目前我国尚须保留过失免责,但是过失免责制的废除对我国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面对废除的历史趋势,航运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立法等方面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过失免责这一制度的存废与否无非是船货双方利益的妥协,对其他海上保险、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等相关海事法律制度也产生巨大的冲击。过失免责起初是一个合理的制度,但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将是未来的规则。虽然,从我国目前具体国情来看,我国对该制度仍需予以保留,但作为不断发展的航运大国与贸易大国,面对废除过失免责这一制度的国际趋势,我国仍须顺应其发展趋势,为废除该制度做好充分准备,为将来更好的融入国际航运业及发展航运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保留 废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导论9-15
  • 一、选题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9
  • 三、文献综述9-12
  • 四、主要研究方法12-13
  • 五、论文结构13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13-15
  • 第一章 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概述15-24
  • 第一节 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确立15-20
  • 一、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出现15-17
  • 二、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引入国际立法17-20
  • 第二节 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废除概况20-24
  • 一、《汉堡规则》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20-21
  • 二、《鹿特丹规则》再次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21-24
  • 第二章 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分析24-40
  • 第一节 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24-28
  • 一、科学技术的进步并未降低航运风险24-25
  • 二、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时机尚不成熟25-26
  • 三、废除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利益平衡26-28
  • 第二节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28-32
  • 一、时代发展的要求28-29
  • 二、《ISM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29-30
  • 三、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符合法经济学的价值要求30-31
  • 四、承运人通过混淆管货义务与管船义务来规避管货责任31-32
  • 第三节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承运人及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32-38
  • 一、对承运人的影响32-35
  • 二、对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35-38
  • 第四节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国际趋势38-40
  • 一、国际立法趋势38
  • 二、主要国家及组织的态度38-40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40-51
  • 第一节 承运人过失免责废除对我国国际航运的影响40-43
  • 一、积极影响40-41
  • 二、消极影响41-43
  • 第二节 我国的现行制度43-46
  • 一、法律现状43-45
  • 二、制度存在的问题45-46
  • 第三节 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46-51
  • 一、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的措施46-48
  • 二、我国国际航运企业应采取的措施48-49
  • 三、我国政府应采取的措施49-51
  • 结语51-52
  • 参考文献52-54
  • 后记54-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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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雪;运输法草案对船舶碰撞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D];大连海事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8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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