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重塑——以代位权客体重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11-02 14:17
本文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重塑——以代位权客体重建为视角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对于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之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要严格的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太窄,这种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试通过对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进行重新界定,重建我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代位权 客体 构成要件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形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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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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