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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发布时间:2018-04-25 20:55

  本文选题:夫妻共同遗嘱 + 法律性质 ; 参考:《暨南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近些年来,夫妻之间通过共同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置个人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立法与理论界对共同遗嘱的态度模糊、定性不准,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目前,继承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并不符合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下的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这一基本属性以及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理所当然地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厘清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相反,它的诸多法律特征显示其可以满足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应该属于合同范畴。作为关于遗产继承的合同性法律文书,却需要取得继承法上的效力,可效仿国外的继承契约制度。继承契约也是属于合同范畴,但不受合同法调整,而是被写入继承法,受继承法的调整。在未来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立法时,本文建议: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在形式上须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内容上须适用遗嘱的生效要件。
[Abstract]:In the last few years ,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dispute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o deal with the common property of individual and husband and wife through common will .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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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其立法建议[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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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鲁晓明;;共同遗嘱上的两难抉择及其立法应对[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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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0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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